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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来源:中国绿色数据中心 作者:机房360 更新时间:2009-7-22 15:29:32

摘要: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
  
  6.1一般规定
  
  6.1.1消防控制设备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6.1.1.1火灾报警控制器;
  
  6.1.1.2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3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4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5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
  
  6.1.1.6电梯回降控制装置;
  
  6.1.1.7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
  
  6.1.1.8火灾警报装置的控制装置;
  
  6.1.1.9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6.1.2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单体建筑宜集中控制;
  
  6.1.2.2大型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控制。
  
  6.1.3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电源及信号回路电压宜采用直流24V。

  6.2消防控制室
  
  6.2.1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2.2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6.2.3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6.2.4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6.2.5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2.5.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6.2.5.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5.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6.2.5.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6.2.5.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6.3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6.3.1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6.3.1.1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6.3.1.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6.3.1.3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
  
  6.3.1.4显示保护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6.3.1.5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6.3.1.6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其控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
  
  求: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4)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单层建筑,应先接通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6.3.1.7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通信设备,应符合本规范5.6.2~5.6.4条的规定。
  
  6.3.1.8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
  
  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6.3.1.9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2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2.1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6.3.2.2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6.3.2.3显示启泵按钮的位置。
  
  6.3.3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3.1控制系统的启、停;
  
  6.3.3.2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6.3.3.3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的工作状态。
  
  6.3.4消防控制设备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4.1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6.3.4.2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警报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
  
  号;
  
  6.3.4.3在延时阶段,应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调系统,关闭有关部位防火阀;
  
  6.3.4.4显示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报警、喷放及防火门(帘)、通风空调等设备的状态。
  
  6.3.5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5.1控制泡沫泵及消防水泵的启、停;
  
  6.3.5.2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6.3.6消防控制设备对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6.1控制系统的启、停;
  
  6.3.6.2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6.3.7消防控制设备对常开防火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7.1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
  
  6.3.7.2防火门关闭信号应送到消防控制室。
  
  6.3.8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8.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
  
  动控制按钮;
  
  6.3.8.2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自动控制下降;
  
  (1)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2)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6.3.8.3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
  
  6.3.8.4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及防火卷帘的关闭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6.3.9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烟、排烟设施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9.1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9.2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9.3控制挡烟垂壁等防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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