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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来源:中国绿色数据中心 作者:机房360 更新时间:2009-7-22 15:29:32

摘要: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1一般规定
  
  7.1.1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7.1.1.1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陷辐射的场所,
  
  应选择感烟探测器。
  
  7.1.1.2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探测器、感烟
  
  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7.1.1.3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列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7.1.1.4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实验的结果选择探测器。
  
  7.1.1.5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7.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2.1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7.2.1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
  
  7.2.2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探测器:
  
  7.2.2.1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等;
  
  7.2.2.2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7.2.2.3楼梯、走道、电梯机房等;
  
  7.2.2.4书库、档案库等;
  
  7.2.2.5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7.2.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离子感烟探测器:
  
  7.2.3.1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7.2.3.2气流速度大于5m/s;
  
  7.2.3.3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7.2.3.4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
  
  7.2.3.5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7.2.3.6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7.2.4符合下徇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光电感烟探测器:
  
  7.2.4.1可能产生黑烟;
  
  7.2.4.2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7.2.4.3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
  
  7.2.4.4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7.2.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感温探测器;
  
  7.2.5.1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7.2.5.2无烟火灾;
  
  7.2.5.3有大量粉尘;
  
  7.2.5.4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蒸气滞留;
  
  7.2.5.5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
  
  7.2.5.6吸烟室等;
  
  7.2.5.7其他不宜安装感烟探测器的厅堂和公共场所。
  
  7.2.6可能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择感温探测器;温度在0℃以下的场所,不宜选择定温探测器;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择差温探测器。
  
  7.2.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火焰探测器:
  
  7.2.7.1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
  
  7.2.7.2液体燃烧火灾等无阴燃阶段的火灾;
  
  7.2.7.3需要对火焰做出快速反应。
  
  7.2.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火焰探测器:
  
  7.2.8.1可能发生无焰火灾;
  
  7.2.8.2在火焰出现前有浓烟扩散;
  
  7.2.8.3探测器的镜头易被污染;
  
  7.2.8.4探测器的"视线"易被遮挡;
  
  7.2.8.5探测器易受阳光或其他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
  
  7.2.8.6在正常情况下有明火作业以及X射线、弧光等影响。
  
  7.2.9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7.2.9.1使用管道煤气或天燃气的场所;
  
  7.2.9.2煤气站和煤气表房以及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
  
  7.2.9.3其他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场所;
  
  7.2.9.4有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场所,宜选择一氧化碳气体探测器。
  
  7.2.10装有联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用单一探测器不能有效确认火灾的场合,宜采用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

  7.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3.1无遮挡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7.3.2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
  
  7.3.2.1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等;
  
  7.3.2.2配电装置、开关设备、变压器等;
  
  7.3.2.3各种皮带输送装置;
  
  7.3.2.4控制室、计算机室的闷顶内、地板下及重要设施隐蔽处等;
  
  7.3.2.5其他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的危险场所。
  
  7.3.3下列场所宜选择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
  
  7.3.3.1可能产生油类火灾且环境恶劣的场所;
  
  7.3.2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
  
  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
  
  8.1.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8.1.2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8.12确定。
  
  8.1.3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并不应超过本规范附录A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D1~D11(含D′9)所规定的范围。
  
  8.1.4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N=〖SX(〗S〖〗K·A〖SX)〗(8.14)
  
  式中: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
  
  S-该探测区域面积(㎡);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K-修正系数,特级保护对象宜取0.7~0.8,一级保护对象宜取0.8~0.9,二级保护
  
  对象宜取0.9~1.0。
  
  8.1.5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深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8.1.5.2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600mm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附录C确定梁对探测器保
  
  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8.1.5.3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
  
  器。
  
  8.1.5.4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范
  
  8.14条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8.1.5.5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8.1.6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8.1.7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8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8.1.9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8.1.10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11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表8.111的规定。
  
  8.1.12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小15°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8.111的规定。
  
  8.1.13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8.1.14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8.2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8.2.1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8.2.2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8.2.3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8.2.4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1.5m。
  
  8.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3.1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8.3.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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