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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介绍及分类

来源:机房360 作者:小柯 更新时间:2010-6-22 18:58:48

摘要:为保护一些不能用水扑救部位的避免火灾损失,广泛使用了气体消防。如电信机房、广播电视设备、发电机房、电气设备房、变压器、油断路器、电动机、内燃机、电气机车、图书档案楼、科研试验楼、贵重仪器设备房、大型船舶、油品厂房等场所。

  一.基本概念
  
  为保护一些不能用水扑救部位的避免火灾损失,广泛使用了气体消防。如电信机房、广播电视设备、发电机房、电气设备房、变压器、油断路器、电动机、内燃机、电气机车、图书档案楼、科研试验楼、贵重仪器设备房、大型船舶、油品厂房等场所。
  
  气体灭火系统包括二氧化碳、惰性气体。
  
  二.应用范围
  
  (1)气体灭火剂可以扑救的火灾: 
  a.可燃气体火灾,如甲烷、乙烯、煤气、天然气等。  
  b.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如烃类、醇类、有机溶剂类等。 
  c.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d.电气火灾。
  
  (2)气体灭火剂不适用于如下材料产生的火灾: 
  a.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的火灾,如硝酸纤维、火药等; 
  b.活泼金属的火灾,如钠、钾、镁、钛和铀; 
  c.金属氢化物、强氧化剂、能自燃的物质的火灾; 
  d.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的火灾,如有机氧化合物和联氨; 
  e.强氧化剂,如氧化氮氟等。
  
  三.气体消防设置场所
  
  一般来讲气体灭火系统只用来保护建、构筑物内部发生的火灾;而建、构筑物本身发生的火灾,宜用其它方法扑救。
  
  1.当一个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要求:
  
  (1)使用不污染被保护物的“清洁”灭火剂; 
  (2)有电气危险而要求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剂; 
  (3)有贵重设备、物品,要求使用能够迅速灭火的高效灭火剂; 
  (4)不宜或难以使用其它类型的灭火剂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2.在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对应设气体灭火系统的一些典型场所作出了规定:
  
  (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 
  (2)大中型通讯机房或电视发射塔微波室; 
  (3)贵重设备室; 
  (4)文物资料珍藏库; 
  (5)大中型图书馆和档案库; 
  (6)发电机房、油浸变压器室、变电室、电缆隧道或电缆夹层等电气危险场所。
  
  3.防护区内经常有人工作,应采用1301灭火系统,不宜采用1211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四.气体消防防护区
  
  能满足气体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封闭结构是难燃烧体或非燃烧体,且该空间内能将该灭火剂浓度保持一段时间。对防护区有环境温度、大小、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围护结构的耐压性能、防护区开口、防护区的机械通风和生产操作、防护区的泄压、防护区的安全等多方面要求。
  
  防护区的大小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根据人员疏散要求,报警后疏散时间不大于30s,防护区面积不能太大。规范中规定: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单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容积不宜超过2000m3;当采用预制灭火装置时,单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超过100m2,容积不宜超过300m3;大于以上规定时,宜采用分隔的方法。
  
  五.气体灭火系统的分类
  
  气体灭火系统分类的方法较多,以卤代烷1211、1301及二氧化碳为例,大致有下列几种分类方法:
  
  按灭火系统的结构特点可分为管网灭火系统和无管网灭火装置(亦称预制灭火系统)。
  
  按防护区的特征和灭火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有灭火系统。
  
  按一套灭火剂贮存装置保护的防护区的多少可分为单元独立系统和组合分配系统。
  
  按管网布置形式可分为均衡系统和非均衡系统。
  
  按增压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贮压式灭火系统和贮气容器式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贮一等级可分为高压系统和低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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