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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用模块化不间断电源UPS规范YD/T1095-2008

来源:机房360 作者:Randy编辑 更新时间:2011-9-29 11:19:20

摘要:本标准起草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梅兰日兰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先控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出厂检验分为100%检验和抽样检验两种,可根据情况任选一种,检验合格后填写检验记录并发给合格证方能出厂。
  
   7.2出厂检验
  
   7.2.1100%检验
   每套UPS系统出厂时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有一项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即为不合格,应返修复试;复试不合格,不能发给合格证。
  
   100%检验的检验项目、要求及试验方法见表2。
  
  7.2.2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按逐批检验进行,其检验水平使用GB/T2828.1–2003中的Ⅱ水平,抽样方案按GB/T2828.1–2003中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产品的质量以不合格数表示;产品的不合格分为B类和C类。
  
  接收质量限(AQL)分别为:B类4.0;C类15。根据AQL在GB/T2828.1–2003表2-A中查出抽样所需样本量n、接收数AC和拒收数Re。B类:n=3,AC=0,Re=1;C类:n=3,AC=1,Re=2。
  
   抽样检验应按GB/T2828.1-2003中13.3执行转移规则;抽样检验后的处置应按GB/T2828.1-2003中第7条执行。
  
  抽样检验的检验项目、要求及试验方法见表2。表2见附件
  
  7.2.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按周期检查进行,一般l年进行一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停产一个周期以上又恢复生产;
   b)转厂生产再试制定型;
   c)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
   d)产品投产前或质量监督机构提出。
  
   型式检验项目的检验项目、要求及试验方法见表2。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8.1.1产品表面 
   产品表面应有中文标识,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制造厂名、制造日期、产品主要参数等。
  
  8.1.2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有标志并符合GB/T191的规定。
  
  8.2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振措施,并符合GB/T3873-1983的规定,产品随带文件如下: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说明书;
  c)装箱清单;
  d)其它技术资料。
  
  8.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蓬,不应有剧烈振动、撞击等。
  
   8.4贮存
   贮存UPS系统的仓库内不得有各种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并且应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冲击和强磁场。
  
   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UPS系统的贮存期一般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时,应重新进行交收检验;在长期贮存时,应每隔三个月对蓄电池进行一次充电。
  
  责任编辑:R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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