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房360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资讯 » [有物报告]智财局拟修法封锁境外侵权网站:违宪、危险、愚蠢

[有物报告]智财局拟修法封锁境外侵权网站:违宪、危险、愚蠢

来源:机房360 作者:dwan 更新时间:2013-6-1 10:42:03

摘要:上周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公告将研拟对策,封锁境外重大侵权网站,使台湾使用者无法连上该网站。智财局特别点名大陆的狗狗搜索、迅雷等网站。由于智财局将以封锁网站为主要制裁手段,我姑且称此为「锁网法」。

  上周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公告将研拟对策,封锁境外重大侵权网站,使台湾使用者无法连上该网站。智财局特别点名大陆的狗狗搜索、迅雷等网站。由于智财局将以封锁网站为主要制裁手段,我姑且称此为「锁网法」。

  锁网法消息一出,网路上一片哗然。反对者认为这是行政权侵犯司法权,以及侵犯人民的言论自由与秘密通讯自由。许多人将锁网法与美国胎死腹中的 SOPA 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相提并列,害怕它将是政府管制网路自由、建造台湾的「绿坝」的第一步。

  虽然我非常同情着作权权利人的处境,但锁网法是一个违宪、危险、愚蠢的想法。我唿吁大家紧密监督,并且在必要时站出来反对。

  智财局不可迴避宪法问题

  根据我与几位台湾律师与法学院教授讨论的结果,如果立法院立法授权行政机关针对境外侵权网站,进行非关人身自由的处置,在行政法层次上是有可能的。封锁网站是一种「禁止、禁制」措施,不牵涉到人身自由的限制(坐牢),因此由行政机关执行有先例可循。例如警察开超速罚单也是一种常见的行政裁罚。

  然而在宪法层次上这样的管制就有很大问题。网站是言论的集散地,封锁国外网站是一种对通讯自由以及言论自由的限制。 智财局怎么知道台湾民众下载的内容侵权?除非智财局监听下载档案的内容,而这是一种言论控制。

  宪法上,没有重大理由不可以限制台湾民众的言论自由或秘密通讯自由。重大理由是指会造成紧急危难、违反公序良俗、增进公众利益等原因。可是着作权是一种私权,不是一种公众利益,是否重要到可以为此限制秘密通讯与言论自由?是否重要到可以动用国家机关,以行政手段来保护部分权利人的权利?这些是智财局不可迴避的宪法挑战。

  智财局躲避法院的理由本末倒置

  若细读智财局说帖,会发现锁网法的核心理由是避开法院。智财局躲避法院的理由有二:台湾法院对境外网站无管辖权,以及网路传播快速,台湾法院动作太慢。

  「 尤其是伺服器设置在国外的境外侵权网站,权利人却因属地管辖问题,取缔困难,使得侵权行为不断扩大,残害国内数位出版、媒体、视听、娱乐等创意产业之发展。」

  「为即时有效防止侵权之扩大,对于重大境外侵权网站,规划採取由行政机关核发命令,相较于司法途径,具有省时、节费之优点。」

  这两个理由乍看有理,其实本末倒置。

  首先,管辖权是可以自己喊的。台湾法院对境外侵权行为可以透过修法获得管辖权。在美国这叫「长手臂」(long-arm statute)条款,意思是州法院可以伸长手,把州外的人抓进州法院。 通常规则是如果发生在州外的行为会影响到州内的人民,那么该州的法院就有管辖权。

  例如,一般来说加州法院只能处理加州的争执。但若拉斯维加斯(内华达州–谢谢 Alex Lin 指正)有专门针对加州人民播放的性交易广告,那么由于其行为的效果在加州,加州法院就有管辖权。在2011年,美国政府罚款 Google 5亿美金,就是因为 Google 容许加拿大的处方药厂商针对美国使用者投放非法广告。

  同样的,台湾的法律也可以修改,授与台湾法院处理在台湾造成伤害的侵权网站的管辖权。既然同样是修着作权法,何不直接授与法院管辖权,而要交给智财局管?

  其次,因为法院速度慢而要躲开法院更是荒谬至极。法院速度慢是因为程序周详,让两造有充分机会搜集证据、辩驳立场。由于法院有正当宪法基础,使用的人多,自然造成排队以及速度缓慢。

  为了法院速度慢而躲开法院,就好像嫌警察抓超速没效率,因此要求海军陆战队来抓超速一样荒谬。台湾的刑事程序动辄十审以上、历时数年,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直接让警察局不经过法院,直接把所有嫌犯都关起来?

  总之,如果智财局不满意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或法院的处理速度,正统的作法应该是推动修法,扩大法院管辖权,同时给法院更多资源、修改法院章程,让法院提高作业速度,而不是偷偷摸摸的用行政手段越过法院。如果智财局觉得提高法院的效率太困难了,不值得推动,那当然更不值得用违宪、缺乏正当程序的方式交给智财局决定。

  智财局有能力判断重大侵权吗?

  智财局一再强调只会封锁重大侵权网站。何谓重大侵权?智财局列出以下条件:

  1.网站专门从事网路侵权行为,或

  2.网站内容一望即知係侵害着作权,或

  3.内容有重大明显侵害着作权,及

  4.严重影响相关产业发展者

  由谁判断呢?「智财局邀集司法院、法务部等相关机关、权利人团体、ISP业者及学者专家交流后」决定。注意,这裡没有邀请网站经营人或网路业者,也没有邀请法院。

  暂不论这一群人的组合完全没有独立性,违反程序正义。我们也暂时煺一步,相信智财局有能力独立判断网站上的内容是否侵权(这牵涉到很多有关授权、合约、当地着作权法的了解等)。

  从法律人的眼光来看,上述条件中的「专门」、「一望即知」、「明显」、「严重」都是非常模糊的词,牵涉到复杂的法律定义。非法院系统出身的专家委员门,根本没有受过相关训练,能够做出正确判断吗?例如,Megaupload「专门」从事网路侵权行为吗?还是它的使用者专门从事网路侵权?

  奇怪的例外准则

  智财局还提出了若干例外网站。例如,土豆网、PPS 因为网站上有部分内容合法,因此智财局宣称不会封锁。Youtube、Facebook、Google 等入口网站因为有内部的检举系统,因此也不在目标之列。

  换句话说,智财局的标准是网站侵权的百分比,而不是总侵权量。智财局内部暂定的门槛是 90%。换句话说,一个1 G的网站如果侵权内容超过90%,比一个侵权内容80%的100G网站还要严重。

  这很奇怪。记得智财局列的重大侵权条件四吗?「严重影响相关产业发展者」。照此说法,Youtube 上众多台湾电视剧、综艺节目对台湾创意产业伤害大得无庸置疑,但 Youtube 却可以逃过封锁?

  反过来说,智财局怎么知道狗狗搜索、迅雷网没有内部的审核与检举系统?智财局有无请权利人向该网站申请将侵权内容下架?申请封锁的权利人,又是否会认真的调查这些网站的合法内容佔的比例?

  例外越多,规则就越多。当智财局忙着闪避一些着名网站,就越容易生出自相矛盾的规则。规则越多,越需要完整的法律与调查程序。智财局有能力管理这样复杂的调查与判决吗?

  讽刺的是,智财局特别点名 Megaupload 符合重大侵权的定义。但将判决 Megaupload 是否违法的却是美国法院,而不是美国的着作权主管单位(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权利人是谁?为何智财局愿意甘冒抨击硬干?

  智财局网站上公告了两次讨论锁网法的会议记录,两次的结论都不建议智财局推出锁网法,反而建议权利人上法院主张权利。

  「综上,参考顾问意见及英、美等国之立法例,及考量适合我国国情,封锁侵权网站在执行程序方面似宜单纯采司法程序,由着作权人向法院申请」

  「我国网路环境採分散式架构、开放程度高,执行封锁网站技术困难且成本过高,增加 ISP 沉重负担,影响资讯网路产业发展及民众接触资讯之自由,可行性不高,应审慎评估。」

  那么为何智财局还是硬要推出锁网法呢?在两次会议之后,到智财局决定推出锁网法之间,智财局为何态度大转变?甚至,智财局官员最近私下透露要戴着钢盔向前衝。究竟为何台湾的公务员会这么进取,即便大众反对,还有违宪之虞,都硬要推出这样的措施?

  智财局的会议记录中,不断出现权利人希望这个、权利人希望那个。到底权利人是谁,能够逼智财局戴着头盔向前衝?智财局官员曾经谈到境外侵权网站对台湾电影市场的伤害。我很难想像台湾的电影製作人有这样的影响力。

  没有网路业声音的会议

  另一个在会议中缺少的人,是网路产业的代表。当初美国 SOPA 推出时,支持与反对者大致可分成两大阵营:支持者以内容产业为主,包括电影、唱片业者、作家协会、导演协会等等。反对者则以网路业者为主,特别是如 Youtube、Google、Facebook、Wikipedia 等仰赖使用者提供内容的平台业者。

  内容业者当然希望自己的着作权更受保护。网路业者则担心 SOPA 会斩断平台的扩散性,降低网路的用途。

  但当台湾智财局在讨论锁网法时,会议中有智财局官员、法律专家、ISP 业者,却没有网路业的代表。台湾需要有人在这样的场合中为网路业发声。

  当美国 SOPA 法案推出时,着名的创投 Y Combinator 创办人 Paul Graham 宣布拒绝任何支持 SOPA 的投资人参与投资。理由很简单:如果他们连科技的趋势都看不清楚,一定不会是聪明的投资人。智财局的成立目的是奖励创新,希望最后不要站在趋势的另一边。

  责任编辑:dwan

本文地址:http://www.jifang360.com/news/201361/n463148511.html 网友评论: 阅读次数:
版权声明:凡本站原创文章,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评论
正在加载评论列表...
评论表单加载中...
  • 我要分享
更多
推荐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