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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标准解读

来源:机房360 作者:邮电产品质检中心吴京文 更新时间:2014-1-22 15:05:38

摘要: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已经在通信、电力、铁道等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在通信供电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应用的环境越来越复杂。电信事业的飞速发展对其使用温度范围、可靠性、寿命、安全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2年版同一内容的TD/T-799标准中的某些指标已不适应现在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限制了蓄电池的发展,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适应进入WTO以后的国际大市场,尽快修订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行业标准十分必要。

  新修订的标准参考了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其技术指标根据行业的需求有所提高,为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提供了统一、完善的标准,被生产厂家、运营企业、质检部门、认证机构等广泛使用,以指导蓄电池的设计、生产、应用、验收和维护管理。该标准提出先进的技术要求和科学的试验方法,它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必将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保障供电的连续性、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该标准密切结合我国运营企业的实际需求和蓄电池产业的技术水平,根据运营商专家和工程设计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了验证和修改,做到使用方便、切实可行,与YD/T799-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蓄电池放电端电压均衡性的要求及试验方法;

  ——增加同组蓄电池内阻偏差的要求及试验方法;

  ——增加过度放电的要求及试验方法;

  ——增加再充电性能的要求及试验方法;

  ——增加容量一致性的要求及试验方法;

  ——增加附录B,列出蓄电池重量的上限参考值和下限参考值。

  在该标准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大量验证试验,测试了多个厂家生产的此类蓄电池的内阻、端电压均衡性、再充电性能、容量一致性等项目,验证了测试方法切实可行、操作性强,技术指标规定科学合理。下面介绍一下新旧标准的差异。

  1 环境温度

  2002年版本中仅含糊地要求“蓄电池在环境温度-15℃~+45℃条件下使用”,误导了部分

  用户以为蓄电池的工作环境温度只要满足该条件即可,而不必考虑蓄电池对温度的敏感性,致使大量蓄电池的使用寿命低于标准的要求,造成巨大的浪费。而新版标准中规定蓄电池在环境温度20℃~30℃条件下正常使用时应达到标准要求的容量,换言之,蓄电池只有在要求的温度范围内正常使用才能保持良好状态,但标准并不禁止蓄电池超出20℃~30℃范围使用,通过增加附录A提出了“不同温度下的容量修正系数”,平衡了用户和厂家的实际需求和利益。另外在蓄电池寿命的要求中,也明确了环境温度,使条款更加合理。

  2 容量

  蓄电池容量是一般客户最为关心的指标,是运营商初验和终验的核心指标,生产企业也非常重视,且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往往还将额定容量做出一些盈余。YD/T799-2002标准“5.8容量”中要求“……10h率容量第一次循环不低于0.95C 10,在第三次循环应达到C 10;3h和1h率的容量应分别在第四次和第五次以前达到……”,隐含了“大电流放电比小电流放电较难达到标准要求”的信息,但实际上,这个特点是富液铅酸电池所具有的,更进一步地说,由于密封铅酸蓄电池的隔板/极板是紧装配的,相对富液铅酸蓄电池有较高的电解液浓度,反而大电流容量比小电流容量更容易达到,因此,该标准弱化了电流大小的影响,统一规定了第三次循环前应达到要求。

  3 重量

  YD/T799-2002标准对电池重量上限做了规定,是为了防止送样检测时用大容量电池替换小容量电池,对电池重量下限未作规定的本意,在于鼓励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质量比能量的技术进步。但是,当蓄电池原材料价格明显增长与蓄电池销售价格不成比例的背景下,电池重量下限未作规定诱发了蓄电池市场的恶性竞争。但是如果硬性规定电池重量下限,一方面会阻碍技术进步,一方面也不具有合理性,因为重量与容量仅仅是相关而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在一定的重量范围内决定蓄电池额定容量的是极板的比表面积而非活性物质的绝对重量,而且,曾出现过厂家为了达到用户要求的蓄电池重量添加无关材料。因此,用户应关心蓄电池的重量,但又不宜过度考核,更应关注的是同厂家、同型号、同批次电池重量的一致性,以考核生产厂家对生产过程的控制。新版标准把重量作为参考值列入附录,既不做硬性规定,但又给使用标准的各方有所指导。

  4 端电压均衡性

  新版标准中要求“蓄电池进入浮充状态24h后各蓄电池之间的端电压差应不大于90mV(蓄电池组由不多于24只2V蓄电池组成时)、200mV(蓄电池组由多于24只2V蓄电池组成时)、240mV(6V)、480mV(12V)”,2V蓄电池组的电池数量不同,指标也有所不同,主要考虑到UPS后备电池的数量较大,实际应用中发现其电池浮充电压均衡性很难达到标准要求,也未因电压均衡性稍微超标而出现故障,因此,标准规定有所放宽。标准修订过程中统计了蓄电池放电过程的数据:

  ——10h率、3h率、1h率放电过程中的端电压的ΔU ,10h率每隔1h记录一次,3h率每隔0.5h记录一次,1h率每隔10min记录一次;

  ——10h率、3h率、1h率放电过程中某一只电池达到终止电压时的端电压的ΔU ;

  ——若继续放电,最后一只电池达到终止电压时的端电压的ΔU,并计算所有电池的容量。

  经过汇总比较和分析, 标准对蓄电池放电时各蓄电池之间的端电压差规定为“应不大于0.20V(2V)、0.35V(6V)、0.6V(12V)”。

  责任编辑: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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