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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的潜在影响及制度需求(二)

来源:机房360 作者:Harris编辑 更新时间:2014-8-25 8:47:53

摘要:关于大数据,我有几点看法:第一,由于大数据刚刚热起来,所以不必着急下结论。当年IT刚刚发展时,研究增长问题的权威罗伯特•索洛(RobertSolow)教授提出了一个“索洛悖论”:“我们到处都看得见计算机,就是在生产率统计方面却看不见。”直到过了15年,到2002年时,他才公开承认说:“我现在发现IT可能对生产率是有贡献的。”对大数据的研究,可能也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才能确认价值所在。

三、大数据对社会治理的可能影响
  
  十八届三中全会讲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到底指的是什么或者如何推进?大数据对这个问题应该是可以有贡献的。
  
  比如,在许多西方国家,通过选举这套代议制度来把民意反映到政府的层次,而国内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外,更多是领导通过调研的方式来体察民意。这实际上是一种抽样的性质,去看一些个案,但个案容易在实践中出现虚假现象,甚至国务院领导都曾被地方作假所蒙蔽。所以,这种体制下怎么去感知民意?现在互联网至少汇聚了6亿网民的一些数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大数据的“全样本”特征,有一个很好的技术基础。
  
  第二个案例是“犯罪预警”。有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已经建立了一个大数据分析中心,通过分析互联网中,比如商业方面的一些业务数据,包括来自于传感器的传感数据、一些邮件、互联网花费单、银行账户等等,将各类结构化的、非结构化的数据集中到大数据中心来,然后通过线索识别、指纹抽取等一系列手段进行分析,从而达到预警。
  
  再比如,美国洛杉矶警察局总结认为,利用大数据的分析软件,成功地将辖区里的盗窃犯罪降低了33%,暴力犯罪降低了21%,财产类犯罪降低了12%。其方法很简单,就是用模型把洛杉矶区域内即将发生犯罪的特定语句挑出来,比如人们谈论的话:“出去啊”“看球啊”“喝酒啊”等等,通常会与犯罪相关的语言。这就是非结构化的数据,因为它跟犯罪没有直接的关系,是通过经验挑出这些语言,然后作为预防犯罪的一些敏感词。
  
  这也可能是对社会治理的一个应用,至于怎么去用还需要探索。
  
  还有城市管理方面的一个案例。SpotHero是美国一家手机应用公司,客户开车到一个地方去时,周围有几个停车场,每个停车场有多少个停车位,包括每个停车位的价格是多少,通过这些数据去判断最适合自己停车的地方。
  
  除了人的数据以外,传感数据的应用也有广阔空间。比如说物的数据,我听到过一个例子,就是有个城市里有很多休闲的地方,每个地方都有座椅,如果在座椅上安装一个温度传感器的话,大概就能知道每天哪个公共设置的座椅温度最高,温度高说明它利用率高,也可以知道哪些椅子长时间没有人坐。就是说,完全可以通过传感器的数据来安排之后的公共基础设施,使其达到一个最优的状态,通过这种方式来不断地优化一个城市的治理。
  
  四、大数据应用的制度需求
  
  和政府的作用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一个很核心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数据的产权?有很多人把大数据比喻成石油,一种新的资产。但是,这种产权和财产权应该有很大区别。我觉得,产权的界定是大数据交易和商业化的前提。经济学家科斯曾经讲过产权界定的重要性,如果产权没有进行界定的话,可能交易就没有效率。
  
  这里讲一个美国金融贷款公司的案例,它主要给一些小微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比德国的Kreditech公司要大一些。它贷款的前提是去联邦快递(UPS)查询企业的快递记录,但UPS需要企业的授权同意;另外,即使企业同意,UPS也可以拒绝金融贷款公司的要求,后者还需要付钱给UPS。小微企业也可以直接找UPS拿到自己数据,因为它有这个权利,但金融贷款公司可能质疑数据的真实性。因此,这些企业可以寻求UPS的数据认证,然后再将其交给贷款公司。这样,UPS可以同时向小微企业和金融贷款公司收取费用。
  
  立法界定产权
  
  对大数据来讲,如果要利用起来,核心在于如何界定数据产权。但是,这个产权不是天经地义,应该从经济效率或者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来界定它,就像专利、像工业产权一样。就是说,应该怎么有效率,然后怎么去界定产权。
  
  我觉得,至少需要三个层次的立法:比如刚才讲的数据的商业运用应该是什么边界?个人隐私保护应该在什么边界?政府数据的公开应该在什么边界?这样,大家运用起来才能得心应手。一个是会有更多的可用数据,另外也能减少更多的顾虑,目前基本上还是一个比较混乱的状态。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制度需求。首先,还是需要公平竞争的环境,比如对金融行业使用大数据的前景是非常好的,但现在也存在很多的市场准入门槛,使银行仅靠存贷差就可以过好日子。出租车也是一个案例。所以,国内如果应用大数据的话,这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第二,数据安全或者信息安全的问题。
  
  关于这点甚至提得更高,说“数据主权比产权还高”,包括一些安全预警与审查机制,以及数据存储的地域限制。欧洲搞云计算时就提出了一个原则:欧洲的一些关键数据不能够放在美国的云计算中心。再比如对国家数据的外泄要立法等。
  
  第三,行业性立法。
  
  这方面美国已经做了一些。在中国的医疗行业,实际上在大数据出现之前,病历在医院已经电子化了,但是不同医院之间仍然不能够共享,所以这也是一个体制问题。如果能通过行业性立法,把这些能够利用的大数据都放在一个平台上,那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包括教育方面,也有很多体制问题需要解决。
  
  政府的作用
  
  最后,简单说一下政府的作用。
  
  首先,国外政府在做什么?比如2012年美国政府推出“大数据行动计划”,已经炒得很热。主要是在研究和应用上投了很多钱。
  
  第二,数据开放。奥巴马2013年签署法令,要求所有新增政府数据都必须以电脑文件方式向公众开放。白宫颁布了开放数据政策,要求政府部门列出所有可公开的数据清单。如果不可公开的话,也要作出说明。主要是列出这些数据,及时向公众开放。
  
  第三,政府采购。云计算时,联邦政府还任命了一个首席技术官,专门推进联邦政府和部门的云计算应用。现在数据服务可能也是这样。第四,制定法规。这不仅是中国的问题,美国也有医疗、教育、个人隐私等方面的问题,也需要制定法规。在欧洲,有关个人隐私的法律很多,但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在中国,首先领导层比较关注。2013年9月,中央政治局在中关村进行开放学习,百度CEO李彦宏现场讲解了大数据。部委层面也有很多。2013年11月19日,国家统计局与百度、阿里等11家公司签订协议,共同建设“国家统计局大数据合作平台”。因为阿里公布的数据基本上是所有平台上所有小企业数据的集合,所以它对小企业的感知比统计局要强得多。这种合作也是有好处的。
  
  在法规方面,去年9月,工信部颁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这个规定是个起步,和国外的法律体系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需要继续努力。
  
  最后,就是资金支持。自2012年以来,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等部委在研发、探索和产业化专项上,陆续支持了一批大数据项目。对这种新的技术,云计算也好,大数据也好,地方政府往往还是走在中央政府之前。现在基本上是“多点开花”的状态,陕西有“大数据科学园区”,广东有“大数据战略工作方案”,上海有“大数据研发三年行动计划”,山东有“产业联盟”,辽宁也在搞。在中关村,还有“大数据产业联盟”。
  
  五、关于大数据的建议
  
  第一,不必急于出台所谓的战略性规划和设立产业专项资金。
  
  因为国内的IT企业也好,地方政府也好,已经意识到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前景,现在热情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以国家规划和专项资金等方式进行鼓励,有可能扭曲正常的市场行为,甚至催生泡沫。
  
  在云计算发展的过程中,这已经非常明显。很多地方搞云计算搞成了云地产。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云计算产业可能已经有了过剩的苗头,不希望大数据也出现同样的问题。
  
  第二,怎么合理改造、建设和布局好IT基础设施?
  
  对大数据来讲,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互联网带宽,这没问题;另外一个,其实云计算本身就是大数据的一个基础设施,本身就是处理动态的海量数据的。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系统,数据是不可能大规模存储的,也不可能大规模快速计算。很多传统数据中心及旧服务器资源,可以通过建立虚拟数据中心或进行就近合并等方式进行改造利用。
  
  另外,一些新建的大规模的数据中心,如何通过统筹,合理布局,能够真正地让云计算实现降低IT成本的效果,而不是相反。除云计算以外,主要就是加快“宽带普及提速工程”的推进速度。这个日本和韩国做得比较好。
  
  第三,如何推动隐私保护和公共机构信息公开等立法。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工信部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新规。但是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如何继续完善个人隐私保护立法还是有很大的问题。
  
  再者,对互联网数据商业化应用范围如何界定?数据滥用应承担哪些责任?目前都还没有有法可依的东西。然后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最后就是哪些数据可以向境外流动或允许境外企业开发利用,也需要有一些相应的法律规定。
  
  最后,资助大数据基础技术研究,包括人才培养。现在搞大数据分析或者大数据应用,人才很缺乏,这种情况不光是国内存在。
  
  编辑:Ha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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