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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人类所有的动作轨迹或许能实现“一眼望穿”

来源:阿里商业评论 作者:hang编辑 更新时间:2016/10/26 10:28:17

摘要: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英文缩写为AI。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英文缩写为AI。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 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它企图了解智能的实质,并生产出一种新的能以人类智能相似的方式做出反应的智能机器,该领域的研究包括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的概念很宽,所以人工智能也分很多种,我们按照人工智能的实力将其分成三大类:

  第一类:弱人工智能Artificial Narrow Intelligence (ANI),弱人工智能是擅长于单个方面的人工智能。比如有能战胜象棋世界冠军的人工智能,但是它只会下象棋,你要问它怎样更好地在硬盘上储存数据,它就不知道怎么回答你了。

  第二类:强人工智能Artificial General Intelligence (AGI),人类级别的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是指在各方面都能和人类比肩的人工智能,人类能干的脑力活它都能干。创造强人工智能比创造弱人工智能难得多,我们现在还做不到。Linda Gottfredson教授把智能定义为“一种宽泛的心理能力,能够进行思考、计划、解决问题、抽象思维、理解复杂理念、快速学习和从经验中学习等操作。”强人工智能在进行这些操作时应该和人类一样得心应手。

  第三类:超人工智能Artificial Superintelligence (ASI),牛津哲学家,知名人工智能思想家Nick Bostrom把超级智能定义为“在几乎所有领域都比最聪明的人类大脑都聪明很多,包括科学创新、通识和社交技能。”超人工智能可以是各方面都比人类强一点,也可以是各方面都比人类强万亿倍的。

  讨论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影响,我们也会从人工智能的“三大类”入手,各个阶段的人工智能,对法律产生的影响将是不尽相同的。

  在第一类,弱人工智能(ANI)阶段,由于人工智能智能处理较为单一的问题,且发展程度并没有达到“模拟人脑思维”的程度,所以人工智能仍然属于“工具”的范畴,与传统的“产品”别无二致。我们目前所处的阶段,就是弱人工智能阶段。虽然无人驾驶汽车、无人机等新产品的出现,给传统法律体系带来许多新问题,引发许多新思考,但仍然属于传统法律体系能够解决的问题。

  2016年2月,Google无人驾驶汽车在美国加州山景城测试时,与一辆公交大巴发生碰擦,所幸无人受伤。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却确认,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用于自动驾驶的人工智能系统可以被视为司机。那么是“司机”、谷歌,还是驱动汽车的算法、感应器以及所有控制系统来负责交通事故呢?

  这起事件引发了许多人对人工智能卷入犯罪案件中责任主体界定模糊的问题的思考。人工智能究竟是不是具有法律和道德意识与行为能力的主体?如果不是,那么当人工智能触犯了他人利益、造成社会损失时,究竟应该由研发者、运营者还是使用者承担责任呢?此时,有哪些法律能够用来保障这些人的权益?如果承认人工智能是有行为能力的主体,那么又该如何为这些“人工智能”定罪量刑呢?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显然,在弱人工智能阶段,机器仍然属于工具和产品的范畴。传统的《产品质量法》在这个阶段内仍然可以直接适用。但随着技术的发展,这种情况就会马上改变。

  在第二类,强人工智能(AGI)阶段,由于人工智能已经可以比肩人类(笔者认为这是人工智能的“奇点”,在短期内人工智能将极大地超越人类),同时也具备了具有“人格”的基本条件。

  由于机器可以像人类一样独立思考和决策,该阶段的人工智能应该和人类一样,成为独立的主体享有权利,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将体现在财产、继承、侵权、刑事等各个方面。这个阶段的法律已经基本无法直接套用,人工智能将对传统法律体系产生巨大的冲击和颠覆。

  在第三类,超人工智能(ASI)阶段,该阶段的人工智能已经跨过“奇点”,其计算和思维能力已经远超人脑。人工智能将打破人脑受到的维度限制,其所观察和思考的内容,人脑已经无法理解,人工智能将形成一个新的社会。

  人类的法律体系仅在人类社会生效,在这个阶段,人类规则的制定已经无法影响人工智能,因为人工智能已经超出了人类社会的范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人工智能的自我改进,一个比我们聪明100倍、1000倍、甚至10亿倍的大脑也许能够随时随地操纵这个世界所有原子的位置。此时的人工智能已经不是人类可以理解和想象,人类的法律体系也会随之消亡,或转化成另外的形态而存在。

  基于此,笔者大胆地提出人工智能对法律影响的几点预测:

  第一,成文法将会萎缩甚至消亡。可以预见,人工智能和新技术留给立法的时间将会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极其复杂的新问题将迅速出现,成文法将成为历史;

  第二,法律体系将彻底颠覆。随着人工智能从低到高的发展,工具终将将具备人格、超越人格,我们传统的法律体系也将失去存在的基础;

  第三,法律将在“创新”与“生存”之间不断博弈。创新的伦理问题将伴随人工智能发展的全过程,是否允许技术创新迈向“奇点”,用以保卫人类的“生存”,或许会逐渐成为立法者考虑的核心问题。但立法者很可能会发现,创新也许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

  现阶段,人工智能已经逐渐对法律领域产生影响,并引起了法律领域的变化,我国的法律体系应当重视变化,积极向人工智能时代转型升级。

  例如,人工智能技术在合同审查、资料收集、尽职调查、材料翻译等领域为法律工作提供极大的便利,并且在工作效率上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会进一步影响到司法机关、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的用人模式,可能会减少这些机构对入门级技能新人的雇佣和培养。

  再例如,由于创新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新事物产生的时间大大缩短,由新事物而引发的新案例将越来越多。而现阶段,人工智能还不能够独立地提供法律服务,更不能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判。这需要大量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积极拥抱和学习新技术,并且需要一定的深度。这对于传统法律人来说,难度很大。专业人才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严重的断层,法律在短期内对新事物新案例也将无暇响应。法律应当重视内生规则(如网规)、判例的作用,通过柔性、大众化、平台化的规则治理,通过数据和算法来预判行为,来适应这种“断层”。

  国外各种关于法律技术的发展早已日新月异,在电子证据管理(Everlaw/Cicayda)、区块链文件保存技术(Factom)、预测案件审理(Juristat)、案例研究(Ravel Law)等领域各种新型法律服务工具早已百舸争流,甚至还有各种交流法律技术的论坛(Legal Technology Forum/Legal Tech Asia/ABA TechShow/Legal Tech NY)。可能因为国内的法律服务市场还不够大或者经济利益不够多,关于法律技术的研发远远滞后,法律领域的创业公司多是新媒体或者法律服务平台。[3]我们应该利用互联网发展的优势,重视法律技术的研发与推广。

  美国政府很快将正式公布全球第一部无人驾驶汽车法规,将为无人驾驶技术正式大规模应用做好法律法规方面的准备。白宫称,无人驾驶汽车可以让交通出行更加安全、环保和高效,并重申对该行业的支持。新法规将重点保障无人驾驶的安全性,包含了15条安全要求,生产商必须保证其自动驾驶汽车满足全部要求,否则汽车不能上路。现阶段,在安全的基础上推动和保证技术的发展,应当成为立法的主流,也是从法律维度参与未来国际竞争的基础。

  放眼未来,随着高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的出现,在技术和数据的帮助下,时间和空间可能“合二为一”,人类所有的动作轨迹或许能实现“一眼望穿”。法律从指导和预判行为的工具,变成“先知一切、以终为始”。那时的法律,或许只能从哲学层面去研究和思考了。


责任编辑: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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