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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背后是垄断?专家谈数据垄断治理:相关市场界定是难题

来源:机房360 作者: 更新时间:2019/12/7 0:25:49

摘要:近日,由南方都市报大数据研究院.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主办的“2019啄木鸟数据治理论坛”在北京举行。来自学界、行业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就互联网大数据安全话题共商共议。

  南都报系党委副书记、南方都市报总经理陈文定在致辞中说,在大数据时代,每个人都是数据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正在发挥巨大的价值。在鼓励新经济业态发展创新的同时,也需要保持警惕,时时关注背后的潜在风险。南都希望联合社会各方,一起发现这些前沿领域的新问题、真问题,通过探讨与研究,为相关部门建言献策,推动产业的良性发展。

  中央网信办网安局处长王营康在致辞中表示,个人信息保护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影响直接,关注度高,是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中央网信办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通过推动健全完善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强宣传教育等工作,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南方都市报在向智库型媒体发展转型的过程中,围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发表了一些很有价值的报道和报告,同时还积极参与四部门联合App专项治理工作,在监督报道与公众意见反馈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希望未来有更多这样的力量关心支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在论坛上,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发布了《2019个人信息安全年度报告》《人脸识别落地场景观察报告(2019年)》和《电商排他性交易与<反垄断法>规制路径观察报告》。

  其中南都反垄断课题组通过七百多起反垄断案例分析和三千余份商家及消费者问卷,试图剖析“二选一”与反垄断规制难题。报告指出,309起垄断纠纷案件中,原告整体败诉率接近九成,原因在于举证难。以反垄断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同样面临这一难题。

  基于互联网本身特性,在论证互联网垄断案件时还需额外考虑双边市场、动态竞争、网络效应等因素。报告发现,目前尚无一起互联网反垄断执法案件出现。

  “数据的价值来源于不断地流动”

  “要鼓励勤劳致富,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和数据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11月1日的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新闻发布会上,中央首次在公开场合提出数据可作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被外界视为重大动向。

  在“2019啄木鸟数据治理论坛”的圆桌讨论环节,多位专家畅谈了网络时代的数据竞争与治理问题,包括数据的权属关系界定、数据流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数据的反垄断等。

  “确定数据是生产要素,是一种质的飞跃。2017年,数字经济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当时有一句口号是: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今年则是要壮大数字经济的发展。在这个节点上提出把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从长久来看可以更多地激发数字经济的潜在活力。”有嘉宾表示。

  圆桌讨论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指出,当下,数据不仅关系到各行各业的利益,还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既然数据已经成为如此重要的生产要素,就有必要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

  “数据的价值来源于不断地流动,在这样的流动中,数据归属到底怎么判断?”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洁认为,如何治理不同企业之间的数据权属关系,是亟待研究的问题。保障数据有序、安全地流动,才能让数据创造更好的价值。

  当前,数据权属在国内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中国科学院大学公管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副教授刘朝提出,在考虑数据的法律权属时,不妨把落脚点放在数据的选择权而非归属权上。“我们可以不关心数据归谁,只关心数据由谁选择,这里的选择权就是产权。私人、企业、政府各自行使数据选择的时候,也可以看作有私产或者是公产,这样标准就比较统一,也有利于进行数据治理。”

  数字经济发展不能牺牲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是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个人信息又涉及到隐私权、肖像权等公民权利。如何让个人信息在流通中创造价值,同时保障公民的权利不被侵害?相关议题一直备受各方关注,与会专家也分享了他们的观点。

  孟洁认为,企业在进行数据运营和治理时,可以将数据分层。“企业应该分清楚哪些数据属于个人信息,哪些数据属于在个人信息基础上加工而来的数据。在不同的层次当中,数据的保护方法也是不同的。”

  在蚂蚁金服隐私保护研究中心主任李海英看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是企业应遵守的底线要求。但她也提出,现有法律规定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模糊地带,相关问题还需要各界进一步的探讨。“怎么样去界定和划分个人信息?这些问题明确了,后面的很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数据垄断相关市场界定仍是难题

  随着数据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垄断成为一个新的热门议题,大数据杀熟、算法合谋导致垄断协议,企业集中后各家数据合并带来竞争优势等问题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圆桌论坛上,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许光耀称,数据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从《反垄断法》角度看,当数据在竞争中发挥关键性作用,一旦某企业或平台成为相关数据市场的唯一拥有者,就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造成数据垄断。数据垄断带来的问题包括,大数据杀熟、通过算法合谋达成垄断协议、企业合并带来的数据优势等。这些通过反垄断法可进行规制。

  许光耀称,要判断企业是否垄断,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在互联网领域,由于存在细分市场,这一界定目前仍是难题。“在个案中很难形成一个具体的标准。”许光耀称,上述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字节跳动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凯认为,用户数据包括用户注册时提供的个人信息、用户对其在某一平台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数据等。在他看来,企业在使用用户数据时需明确边界并符合相关规定。平台先接触了用户的个人数据,并不能忽略用户对个人数据的自决性。防止平台滥用用户数量优势和数据优势,形成进入壁垒,抑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


责任编辑:娟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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