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 |
3一般规定
3.1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1.1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1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
2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3.1.2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3.2照明光源选择
3.2.1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3.2.2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寿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3.2.3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高度较低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等生产车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
2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3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
4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5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3.2.4下列工作场所可采用白炽灯:
1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使用其他光源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2对防止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场所;
3开关灯频繁的场所;
4照度要求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5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2.5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
3.2.6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
3.3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3.3.1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3.3.2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1的规定。
灯具出光口形式
|
开敞式
|
保护罩(玻璃或塑料)
|
格栅
|
|
透明
|
磨砂、棱镜
|
|||
灯具效率
|
75%
|
65%
|
55%
|
60%
|
灯具出光口形式
|
开敞式
|
格栅或透光罩
|
灯具效率
|
75%
|
60%
|
1在潮湿的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
2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敞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3在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相应防护等级选择适宜的灯具;
5在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
6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护措施;
7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8在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
9在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灯具或无紫光源。
3.3.4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标志的灯具。
3.3.5照明设计时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1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4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
3.3.6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3.4.1本标准采用房间或场所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简称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常用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
3.4.2本标准规定了照明功率密度的现行值和目标值。现行值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目标值执行日期由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