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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81-98

来源:中国绿色数据中心 作者:机房360 更新时间:2009-7-22 16:44:41

摘要:《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81-98 ,为了确保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制订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低倍数、中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5调试
  
  5.1一般规定
  
  5.1.1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整个系统施工结束后和与系统有关的火灾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
  
  5.1.2调试前应具备符合本规范第3.1.2条所列技术资料和附录A至附录E记录表及调试必需的其他资料。
  
  5.1.3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预定的调试程序进行。
  
  5.1.4调试前应检查系统的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以及系统的施工质量,合格后方可调
  
  试。
  
  5.1.5调试前应将需要临时安装在系统上的仪器、仪表安装完毕,调试时所需的检验设备应准备
  
  齐全。
  
  5.2单机调试
  
  5.2.1单机调试可用清水代替泡沫液进行。
  
  5.2.2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应全部进行试验,其试验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5.2.3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全部调试;
  
  5.2.3.2调试时,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实测性能指标应符合标准的要求。
  
  5.2.4泡沫发生装置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5.2.4.1低、中倍数泡沫发生装置应选择最不利点的防护区或储罐进行喷水试验,其进口压力
  
  应符合设计要求;
  
  5.2.4.2最不利点泡沫喷头的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2.4.3固定式泡沫炮(包括手动、电动)的进口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射程、射高、仰俯
  
  角度、水平回转角度等指标应符合标准的要求;
  
  5.2.4.4高倍数泡沫发生器进口压力的平均值不应小于设计值,每台高倍数泡沫发生器发泡网
  
  的喷水状态应正常。
  
  5.2.5消火栓应选择最不利点进行喷水试验,其压力应符合低、中倍数泡沫枪进口压力的要求。
  
  5.3系统调试
  
  5.3.1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单机调试合格后进行。
  
  5.3.2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5.3.2.1系统调试时应使系统中所有的阀门处于正常状态;
  
  5.3.2.2每个防护区均应进行喷水试验,当对储罐进行喷水试验时,喷水口可设在靠近储罐的
  
  水平管道上;
  
  5.3.2.3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
  
  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各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5.3.2.4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水试验完毕将系统中的水放空后,应选择最不利点的防
  
  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喷泡沫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射泡沫的时
  
  间不宜小于1min;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及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5.3.2.5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除应符合本条5.3.2.1和5.3.2.3款的规定外,尚应对每个防护区
  
  分别进行喷泡沫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宜小于30s,泡沫最小供给速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5.3.3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合格后,应用清水冲洗后放空,将系统恢复到正常状态,并应按本规范附录F填写系统调试记录表。
  
  6验收

  
  6.1一般规定
  
  6.1.1泡沫灭火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并组成的验收组共同进行。
  
  6.1.2泡沫灭火系统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6.1.2.1消防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泡沫液、泡沫发生装置、
  
  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附件;
  
  6.1.2.2电源、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
  
  6.1.2.3系统功能。
  
  6.1.3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6.1.3.1验收申请报告;
  
  6.1.3.2系统验收表;
  
  6.1.3.3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文件、建筑防火审核意见书;
  
  6.1.3.4泡沫液储罐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表、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表、隐蔽工程
  
  验收记录表、管道试压记录表、管道冲洗记录表;
  
  6.1.3.5系统调试记录表;
  
  6.1.3.6系统及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6.1.3.7主要设备及泡沫液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出厂合格证,阀
  
  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子及管件等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6.1.3.8与系统相关的电源、备用动力、电气设备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设备等验
  
  收合格的证明;
  
  6.1.3.9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6.1.4泡沫灭火系统验收时,应对施工质量进行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6.1.4.1本规范第6.1.2条6.1.2.1款中各种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及安装
  
  质量;
  
  6.1.4.2管道及附件的规格、型号、位置、坡向、坡度、连接方式及安装质量;
  
  6.1.4.3固定管道的支、吊架,管墩的位置、问距及牢固程度;
  
  6.1.4.4管道穿防火堤、楼板、墙等的处理;
  
  6.1.4.5管道和设备的防腐;
  
  6.1.4.6以给水管网为系统供水水源时,应复查进水管管径及管网压力;水池或水罐的容量及
  
  补水设施;
  
  6.1.4.7当采用天然水源为系统供水水源时,应复查水量、水质和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系统
  
  用水量的措施;
  
  6.1.4.8泡沫液宜现场封样送检。
  
  6.2系统验收
  
  6.2.1泡沫灭火系统的验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6.2.1.1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切换试验1~3次;
  
  6.2.1.2工作与备用消防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小于30min,其间转
  
  换运行1~3次;
  
  6.2.1.3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选择最不利点的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喷泡沫试验;当
  
  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宜小于1min,实测泡沫混合液的
  
  混合比及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6.2.1.4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喷泡沫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
  
  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宜小于30s,泡沫最小供给速率应符合设计要
  
  求。
  
  6.2.2系统验收中任何一款不合格,均不得通过系统验收。
  
  6.2.3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用清水冲洗后放空,将系统恢复到正常状态,并应按本规范附录G填写系统验收表。
  
  7维护管理
  
  7.1一般规定
  
  7.1.1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7.1.2泡沫灭火系统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配齐经过专门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维护、管理、操作和定期检查。
  
  7.1.3泡沫灭火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7.1.3.1本规范第6.1.3条所规定的技术资料;
  
  7.1.3.2操作规程和系统流程图;
  
  7.1.3.3值班员职责;
  
  7.1.3.4系统的检查记录表;
  
  7.1.3.5已建立泡沫灭火系统的技术档案。
  
  7.2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
  
  7.2.1每周应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进行一次启动试验,并应按本规范附录H填写系统周检记录表。
  
  7.2.2每季度应对系统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按本规范附录J填写系统季检记录表:
  
  7.2.2.1对低倍数泡沫产生器,中、高倍数泡沫发生器,泡沫喷头,固定式泡沫炮,泡沫比例
  
  混合器进行外观检查,应完好无损;
  
  7.2.2.2对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转机构、仰俯机构或电动操作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达到标准的
  
  要求;
  
  7.2.2.3消火栓和阀门的开启与关闭应自如,不应锈蚀;
  
  7.2.2.4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附件不应有损伤;
  
  7.2.2.5电源和电气设备工作状况应良好;
  
  7.2.2.6供水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应正常。
  
  7.2.3每年应对系统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除按季检规定的检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按本规范附录J填写系统年检记录表:
  
  7.2.3.1年检时,除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喷射防火堤内泡沫管道以及高倍数泡沫
  
  发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的管道外,其余管道应全部冲洗,清除锈渣;
  
  7.2.3.2对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只清除锈渣。
  
  7.2.4系统运行每隔2~3a,应按下列规定对系统进行彻底地检查和试验,并应按本规范附录J填写系统年检记录表;
  
  7.2.4.1对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液上及液下喷射、泡沫喷淋、固定式泡沫炮和中倍数泡
  
  沫灭火系统进行喷泡沫试验,并对系统所有的设备、设施、管道及附件进行全面检查;
  
  7.2.4.2对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在防护区内进行喷泡沫试验,并对系统所有设备、设
  
  施、管道及附件进行全面检查;
  
  7.2.4.3系统检查和试验完毕,应对消防泵、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
  
  比例混合器、管道过滤器等用清水进行彻底冲洗清除锈渣,并立即放空,然后涂漆。
  
  7.2.5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使系统恢复到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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