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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数据中心)产业政策梳理

来源:搜狐网 作者: 更新时间:2021/3/1 20:24:46

摘要: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尽管每天都在接收、发送数据(表现形式如文字、图片、视频等),但就像每天喝水、用水却未必知道自来水是怎么自来的一样,也许并不太清楚数据是从哪里来的。当我为此请教专业人士的时候,我得到了这样一个答复:数据就像水,需要有水池来承载,然后通过不同的管道(各种云等)流入到不同的用户那里去,保证用户打开水龙头(接上WIFI),就有水(数据)。而这个水池,就是IDC,Internet Data Centre。

以数据中心作为搜索关键词,笔者搜到的最早的文件是2006年公安部发布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在该份文件中不光定义了“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即提供主机托管、租赁和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单位),还提到其有义务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比如防病毒、冗灾备份、登录信息留存等)。此后,进入到21世纪的第2个十年,国家层面又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尚无法律法规),笔者正是基于这些政策落笔成文。

笔者注:由于时间和精力的有限,本文并不探讨更早的、或者已经失效的、或者地方的政策制度。因此,可能存在一些遗漏或错误,敬请谅解,也欢迎指正。

一、土地

目前尚未查到任何针对性的政策。但笔者认为,IDC本身的产业特性毋庸置疑,所以不论是从理论分类上,还是实践中,IDC的土地性质大多为工业用地。

但笔者在百度中也搜索到其他类型土地作为IDC用地的案例,比如:

“中原大数据中心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中,该地块的用地性质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

http://www.zhengdong.gov.cn/sitesources/zhengdong/page_html5/sy/tzgg/articlec78a9c2b318742e6a23cbcbcd4061b09.html;

而在一则“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信息公示”中看到,该用作数据中心的地块之土地用途为邮电设施用地

http://www.shtdsc.com/2016/tdjy/tzgs/xygs/201904/t20190404_912922.html。

此外,从一些讨论性文章中,有人提到商业和科研用地也有建设成为数据中心的可能,但尚未看到实例,仅在此提一下。

二、选址和布局

在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就联合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在这份意见中,首先对地区进行了四级分类,比如一级为气候寒冷、能源充足和地址灾害较少的区域等,其次将IDC分为超大型、大型和中小型,并鼓励在相应的地区灵活部署。

随后在2014年,工信部又对上述指导意见的落实做了一次全国调研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11年以来我国数据中心规划建设情况的通报》),其中重申了“以需求为导向,规划布局”的要求。

三、绿色环保

同样是在《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并规定对于PUE在1.5以下的新建IDC和PUE降到2.0以下的已建IDC在各方面给予支持保障。在此后的各类文件中,“绿色数据中心”成为了一个常见提法,比如:

2015年,工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从设备设计和应用、运维管理体系、环保指标检测体系等多个维度提出要求,通过试点单位的示范效应带动整个行业的能效提升和低碳环保。

2017年,工信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十三五”信息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的能耗效率(PUE)值达到1.4以下……创新推广绿色数据中心技术……进一步完善信息通信设备节能分级标准及绿色数据中心相关标准……”

2019年,工信部再次颁发更加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目标,即到2022年,IDC平均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建大型、超大型IDC的PUE到1.4以下,高能耗设备基本淘汰等。从绿色设计,到绿色施工和采购,再到绿色运维和改造,旨在打造全方位的绿色环保IDC。

四、施工

标准和规范也是落实绿色IDC打造的重要方式之一。但由于这块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在此仅做名称提示:

2015年,《绿色数据中心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2016年,《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6年,《互联网数据中心工程技术规范》GB51195-2016;

2017年,《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

2018年,《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标准》GB/T51314-2018……

五、IDC业务

IDC业务,如此前文章所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增值电信业务。(注:外资则适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修订)》)

但相关文件显示,直到2012年,工信部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这一领域。紧接着,同年,工信部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完善IDC和ISP两项业务的市场准入机制,比如“申请经营IDC业务的企业,应利用自有或租用的机房和场地,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以及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IDC机房包括UPS、发电设备、冷却系统、机柜等设备……”

接着在2017年和2018年,工信部连发两文清理、整治和规范IDC行业,包括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现象(《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和《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让笔者有些迷惑的是从2018年至今,似乎没有再查到国家层面出台有关IDC业务的相关文件。也许是因为IDC本身的“水池”修建才是重中之重,而如何对业务的开展可以通过增值电信业务等方面加以管理,而无需单独声明。考虑到篇幅,就不再对增值电信业务做扩展检索。

六、结语

以上从几个方面对上个十年公布的、关于IDC的规范性文件做了一个简单的分类概述,以便帮助大家了解。

IDC,作为“新基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一方面在5G时代将再次体现它的核心功能,但同时在绿色环保、节能减排方面也会受到相当的关注。只有既满足客户需要,又能可持续发展的IDC项目才会从中脱颖而出,为客户带来稳定的数据流,为投资人带来可观的收益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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