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房360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房规范 » 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来源:中国绿色数据中心 作者:机房360 更新时间:2009-5-28 14:14:48

摘要:为了合理设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置的七氟丙烷全淹没灭火系统。

3   防护区
第 3.0.1条    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区宜以固定的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当同一区间的吊顶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容积不宜大于2000m3
3、当采用预制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100m2;容积不宜大于300m3
第3.0.2条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第3.0.3条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第3.0.4条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 KPa
第3.0.5条   防护区灭火时应保持封闭条件,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以及用于该防护区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七氟丙烷前,应做到关闭。
第3.0.6条   防护区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泄压口面积,按下式计算:
Fx=0.15Q/(Pf0.5 ) (3.0.6)
式中  Fx——泄压口面积(m2
Q——七氟丙烷在防护区的平均喷放速率(kg/s)
Pf——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Pa)
当设有外开门弹性闭门器或弹簧门的防护区,其开口面积不小于泄压口计算面积的,不须另设泄压口。
第 3.0.7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邻近的防护区,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
4  七氟丙烷设计用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4.1.1条  采用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七氟丙烷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
计浓度惊计算确定。

第4.1.2条  某物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该物灭火浓度的1.2倍,某物的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该物浓度的1.1倍。
有关可燃物的灭火设计浓度,可按附表A中附表A-1、附表A-2上所给出的灭火浓度进行确定;
有关可燃物的惰化设计浓度,可按附表A中附表A-3上所给出的惰化浓度进行确定;
附表A中未给出的,应经实验确定。
第4.1.3条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第4.1.4条  当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确定。
第4.1.5条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七氟丙烷的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第4.1.6条  油浸变压器、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七氟丙烷的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3%。
第4.1.7条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七氟丙烷的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第4.1.8条  七氟丙烷灭火时的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木材、纸张、织物类等固体火灾时,不宜小于20min;
2、扑救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火灾时,不宜小于3min;
3、扑救其他固体火灾时,不宜小于10min;
4、扑救气体和液体火灾时,不宜小于1min;
第二节  设计用量
第4.2.1条    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略)(4.2.1)
式中  W ——防护区七氟丙烷灭火(或惰化)设计用量(Kg)
七氟丙烷灭火(或惰化)设计浓度(%)
S——七氟丙烷过热蒸气在101KPa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比容(m3/Kg)
V——防护区的净容积(m3
K——海拔修正系数,按附录B的规定采用。
第4.2.2条    七氟丙烷在不同温度下的过热蒸气比容,应按下式计算:
S=K1+K(4.2.2)
式中
T——温度(℃)
K1——0.1269
K2——0.000513
第4.2.3条 系统的设置用量,应为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与系统中喷放不尽的剩余量之和。喷放不尽的剩余量,应包括储存容器内剩余量和管网内的剩余量。
1、储存容器内的剩余量,可按储存容器内引升管管口以下的容器容积计算。
2、均衡管网和只含一个封闭空间的防护区的非均衡管网,其管道内的剩余量,均可不计。防护区中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封闭空间的非均衡管网,其管网内的剩余量,可按管网第1支点后各支管的长度,分别取各长支管与最短支管长度的差值为计算长度,计算出的各长支管末段的内容积量,应为管网内的容积剩余量。
第4.2.4条 当系统为组合分配系统时,系统设置用量中有关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的部分,应采用该组合中某个防护区设计用量最大者替代。
第4.2.5条 用于需不间断保护的防护区的灭火系统和超过8个防护区组合成的组合分配系统,应设七氟丙烷备用量,备用量按原设置用量的100%确定。

本文地址:http://www.jifang360.com/news/2009528/n6790320.html 网友评论: 阅读次数:
版权声明:凡本站原创文章,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评论
正在加载评论列表...
评论表单加载中...
  • 我要分享
更多
推荐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