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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来源:中国绿色数据中心 作者:机房360 更新时间:2009-5-28 14:14:48

摘要:为了合理设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置的七氟丙烷全淹没灭火系统。

7 操作与控制
第7.0.1条  采用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和预制灭火装置的防护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的灵敏度宜采用一级。
第7.0.2条  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设置在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装置应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在自动控制程序中,应安排0~30s 可调的延迟喷射的环节。延迟时间的设置,应根据人员安全尽快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为0s。在灭火设计浓度大于9%的防护区,应增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有人进入防护区时,将灭火系统转换到手动控制位;当人离开时,恢复到自动控制位。
第7.0.3条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且,其操作方式应经两步完成。
第7.0.4条   灭火系统与预制灭火装置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需联动的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和防火阀等设备的操作与控制。设有消防控制中心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动作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中心。这些信息包括火灾信息捕获灭火动作、手动与自动转换和系统故障等。
第7.0.5条   灭火系统和预制灭火装置的供电,应符合现行国家防火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8 安全要求
第8.0.1条  防护区应有足够宽的疏散通道和出口,保证人员在30S内能撤出防护区。
第8.0.2条  经常有人工作的防护区,当人员不能在30S内撤出时,防护区七氟丙烷的灭火设计浓度必须不大与9%。
第8.0.3条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的门灯,以及防护区采用了七氟丙烷保护的标志牌。喷放门灯指示,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手动去除。
第8.0.4条   防护区的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疏散出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第8.0.5条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第8.0.6条   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下部直通室外。
第8.0.7条   凡经过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管网系统,应设防静电接地。
第8.0.8条   设有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宜配置空气或氧气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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