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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93

来源:中国绿色数据中心 作者:机房360 更新时间:2009/6/24 14:32:00

摘要: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速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室内温湿度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用途的建筑,以及简易的临时性建筑。


 第四章围护结构保温设计

第一节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的确定

第4.1.1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其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R0⋅min——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K/W);

ti——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一般居住建筑,取18℃;高级居住建筑,医疗、托幼建筑,取20℃;

te——围护结构冬季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2.0.1条的规定采用;

n——温差修正系数,应按表4.1.1-1采用;

Ri——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K/W),应按本规范附录二附表2.2采用;

[Δt]——室内空气与围护结构内表面之间的允许温差(℃),应按表4.1.1-2采用。温差修正系数n值表4.1.4-1

第4.1.2条当居住建筑、医院、幼儿园、办公楼、学校和门诊部等建筑物的外墙为轻质材料或内侧复合轻质材料时,外墙的最小传热阻应在按式(4.1.1)计算结果的基础上进行附加,其附加值应按表4.1.2的规定采用。


  第4.1.3条处在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且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幼儿园、办公楼、学校、门诊部等公共建筑,当采用Ⅲ型和Ⅳ型围护结构时,应对其屋顶和东、西外墙进行夏季隔热验算。如按夏季隔热要求的传热阻大于按冬季保温要求的最小传热阻,应按夏季隔热要求采用。

第二节围护结构保温措施

第4.2.1条提高围护结构热阻值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轻质高效保温材料与砖、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组成的复合结构。

  二、采用密度为500~800kg/的轻混凝土和密度为800~1200kg/的轻骨料混凝土作为单

一材料墙体。

三、采用多孔粘土空心砖或多排孔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墙体。

四、采用封闭空气间层或带有铝箔的空气间层。

第4.2.2条提高围护结构热稳定性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复合结构时,内外侧宜采用砖、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等重质材料,中间复合轻质保温材料。

二、采用加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等轻混凝土单一材料墙体时,内外侧宜作水泥砂浆抹面层或其他重质材料饰面层.

  第三节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验算及保温措施

第4.3.1条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第4.3.2条在确定室内空气露点温度时,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均应按60%采用。

第4.3.3条围护结构中常见五种形式热桥(见图4.3.3)其内表面温度应按下列规定验算:


          一、当肋宽与结构厚度比α/δ 小于或等于1.5 时,


式中:θ'i------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ti------室内计算温度(℃)

te------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附录三附表3.1中Ⅰ型围护结构的室外计算温度采用;

R0------非热桥部位传热阻(mk/W2⋅);

R'0-----热桥部位传热阻(m2⋅k/W);

Ri------内表面换热阻,取0.11(m2⋅k/W);

η------修正系数,应根据比值a/δ,按表4.3.3-1或表4.3.3-2采用.


        二、当胁宽与结构厚度比α/δ 大于1.5 时,


       第4.3.4 条单一材料外墙角处的内表面温度和内侧最小附加热阻,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θ'i------外墙角处内表面温度(℃)

Rad⋅min---内侧最小附加热阻(m2⋅k/W)

ti------室内计算温度(℃)

te------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附录三附表3.1中Ⅰ型围护结构的室外计算温度采用;

td------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Ri------外墙角处内表面换热阻,取0.11(mk/W2⋅);

R0------外墙传热阻(m2⋅k/W);

ξ------比例系数,根据外墙热阻R值,按表4.3.4采用.


  第4.3.5条除第4.3.3条中常见五种形式热桥外,其他形式热桥的内表面温度应进行温度场验算。当其内表面温度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时,应在热桥部位的外侧或内侧采取保温措施。

  第四节窗户保温性能、气密性和面积的规定

第4.4.1条窗户的传热系数应按经国家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测定值采用;如无上述机构提供的测定值时,可按表4.4.1采用。

第4.4.2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外部窗户的保温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寒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4规定的Ⅱ级水平。

二、寒冷地区各朝向窗户,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Ⅴ级水平;北向窗户,宜达到上述标准规定的Ⅳ级水平。

第4.4.3条阳台门下部门肚板部分的传热系数,严寒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35W/(㎡·K);寒冷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72W/(㎡·K)。


  注:①本表中的窗记包括一般窗户、天窗和阳台门上部带玻璃部分。②阳台门下部门肚板部分的传热系数,当下部不作保温处理时,应按表中值采用;当作保温处理时,应按计算确定。③本表中未包括的新型窗户,其传热系数应按测定值采用。

第4.4.4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Ⅲ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Ⅱ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Ⅳ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Ⅲ级水平。第4.4.5条居住建筑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外墙传热阻达到按式(4.1.1)计算确定的最小传热阻时,北向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20;东、西向,不应大于0.25(单层窗)或0.30(双层窗);南向,不应大于0.35。

二、当建筑设计上需要增大窗墙面积比或实际采用的外墙传热阻大于按式(4.1.1)计算确定的最小传热阻时,所采用的窗墙面积比和外墙传热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

  第五节采暖建筑地面热工要求
  
第4.5.1条采暖建筑地面的热工性能,应根据地面的吸热指数B值,按表4.5.1的规定,划分成三个类别。

      第 4.5.2 条不同类型采暖建筑对地面热工性能的要求,应符合表4.5.2 的规定。

  第4.5.3条严寒地区采暖建筑的底层地面,当建筑物周边无采暖管沟时,在外墙内侧0.5~1.0m范围内应铺设保温层,其热阻不应小于外墙的热阻。

下载:《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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