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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提高银行业务连续水平

来源:中国IDC产业联盟 作者:机房360分享 更新时间:2010-5-21 8:55:00

摘要: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水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下发了《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规范。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应制定数据中心风险管理策略、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对风险进行分级管理,持续监督风险管理状况,及时预警,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应指导、监督和协调数据中心明确信息系统运营维护管理策略,建立运营维护管理制度、标准和流程,落实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与内控制度,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应设立专门管理岗位,监督、检查数据中心各项规范、制度、标准和流程的执行情况以及风险管理状况。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影响分析所识别出风险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决定是否购买商业保险以应对不同类型的灾难,并定期检查其保险策略及范围。投保资产清单应保存于安全场所,以便索赔时使用。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数据中心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采取有效信息安全控制措施的前提下,可聘请合格的外部审计机构定期对数据中心进行审计。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应根据内、外部审计意见,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
  
  第四章运行环境管理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进行数据中心选址时,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环境、设施等各种因素对数据中心安全运营的潜在影响,规避选址不当风险,避免数据中心选址过度集中。
  
  第二十条数据中心选址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生产中心与灾备中心的场所应保持合理距离,避免同时遭受同类风险。
  
  (二)应选址于电力供给可靠,交通、通信便捷地区;远离水灾和火灾隐患区域;远离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区域;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避开强电磁场干扰;应避免选址于地震、地质灾害高发区域。
  
  第二十一条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应以满足重要信息系统运行高可用性和高可靠性要求、保障业务连续性为目标,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建筑物结构,如层高、承重、抗震等,应满足专用机房建设要求。
  
  (二)应根据使用要求划分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原则上相对独立。
  
  (三)应配备不间断电源、应急发电设施等以满足信息技术设备连续运行的要求。
  
  (四)通信线路、供电、机房专用空调等基础设施应具备冗余能力,进行冗余配置,消除单点隐患。
  
  (五)机房区域应采用气体消防和自动消防预警系统,内部通道设置、装饰材料等应满足消防要求,并通过消防验收。
  
  (六)应采取防雷接地、防磁、防水、防盗、防鼠虫害等保护措施。
  
  (七)应采用环保节能技术,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第二十二条数据中心安防与基础设施保障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各功能区域应根据使用功能划分安全控制级别,不同级别区域采用独立的出入控制设备,并集中监控,各区域出入口及重要位置应采用视频监控,监控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亭件分析、监督审计的需要。
  
  (二)应具备机房环境监控系统,对基础设施设备、机房环境状况、安防系统状况进行7x24小时实时监测,监测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故障诊断、事后审计的需要。
  
  (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对基础设施的可用性和可靠性、运维管理流程以及人员的安全意识等方面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
  
  第二十三条数据中心应来用两家或多家通信运营商线路互为备份。互为备份的通信线路不得经过同一路由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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