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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QQ号码或判刑?“两高”颁法量化网络犯罪

来源:TechTarget中国 作者:Lily编辑 更新时间:2011-9-2 10:37:11

摘要:“我的qq号被盗了!”,估计大多数人都有过这种经历。有的人折腾折腾还能把自己的号找回来,可有的人就没这么好运了,只能满腔怒气却无法对着盗号者发泄。不过,现在情况不一样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传播病毒、制造病毒、进行网络攻击等黑客行为做出了明确的量刑标准解释。
  
  其中,在该解释的第一条中,这样写道: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解释所称“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
  
  QQ盗号判刑简单
  
  从第一条中我们可以看出,电子交易安全是国家保护的主要部分。诸如“网银账号、支付宝帐号、股票账号”等将被列为重点,而传统上只有大量窃取才被追究的“偷QQ号”等打击力度也会加大。
  
  说起盗窃QQ号码的第一案例,2006年犯罪嫌疑人利用在深圳腾讯公司工作的便利,盗窃该公司的QQ“靓号”转卖,牟利7万余元。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论激烈:控方认为QQ号码是信息产品,是腾讯公司投入人力、物力研发而来,符合财物的特征,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辩方认为QQ号码是一种代码服务,其性质认定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应当无罪。本案的焦点正是QQ号码的法律性质,可是在没有现在这个解释前,这个案件该如何处理呢?
  
  审理此案的法院“巧妙”避开QQ号码作为虚拟财产的论证以及QQ号码经济价值的客观属性,最终将QQ号码视为通信代码,以破坏通信自由罪定案,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判决的“稳妥性”,但当时这种回避对虚拟财产价值判断的做法,显然无助于今后类似案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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