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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和云端侵权列入“黑名单”

来源:机房360 作者:yuxin编辑 更新时间:2015-6-6 17:27:29

摘要:当移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时,新型的版权侵权行为也肆意滋生。面对这样的新形势,我国版权执法机构也在不断调整执法的重点方向。5月,国家版权局印发《2015年全国新闻出版(版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针对现阶段版权领域的突出问题,将深入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其中,以移动互联网领域与网络云存储空间为代表的新型版权侵权整治工作,被多次提及。

  盗版APP需技术手段治理

  “把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等新型传播方式纳入监管范围”“针对应用程序(APP)等移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提供技术解决方案,遏制新媒体侵权盗版行为”……工作要点中的这些内容,立场鲜明地将此次版权侵权打击的重点指向火热的APP市场。

  对于移动互联网时代应用程序的版权侵权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熊琦表示,应用程序的侵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种情况是,应用程序本身就是对他人享有著作权之作品的数字化,例如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或软件作品制作成应用软件向公众提供。”

  此类APP侵权,除了常见的盗版应用软件外,另一较为典型的形式就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小说制作成APP销售。作家李承鹏、九把刀等人的文学作品,就曾在苹果商店中以APP的形式出现,从而引发纠纷甚至诉讼。

  “而第二种情况,就是应用程序帮助用户搜索或直接链接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熊琦说。

  某大型互联网公司员工王洋(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智能手机上的应用程序已经日渐成为用户获取影视和音乐作品的重要渠道,而很多应用程序开发者也摸到了这其中的门道,众多提供盗版影音内容的侵权APP层出不穷。

  在王洋提供给法治周末记者的材料中,详细分析了此类APP的侵权情况:很多这样的APP,都起着“影视大全”“XX影视”的名称。从表面上看,都是聚合各方资源、之后跳转至原网站播放链接的APP,但经过技术分析后可以发现,很多APP都存在着盗链甚至直接侵权的行为。

  “以‘快看影视’这款APP为例,该软件播放的全部节目,无论来源于哪个网站,都是跳过广告直接播放,甚至还会绕过原网站设置的限时、限速技术措施,侵权行为十分恶劣。”王洋说。

  熊琦表示,此次国家版权局印发的工作要点中,提出利用技术解决方案来应对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的侵权问题,目的就是旨在通过技术手段降低侵权行为发生的频率。

  “这种技术手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执法机关在网络平台上设立网络侵权举报和登记系统,任何人在发现侵权事实后可以直接将电子证据和相关信息通告执法机关;第二,要求各类在线应用程序商店在后台加入相关技术措施,将可明显识别的侵权应用程序排除;第三,要求应用程序本身增加技术措施,在转载和链接时自行排除为授权的作品。”熊琦说。

  云端在后台为盗版APP提供支持

  王洋介绍,除了此前常见的直接侵权、盗链等情况外,此类APP还衍生出一种新形式:APP并不是独立发挥作用,它只是与用户直接接触的前台程序,而其后台依托的则是云端存储的海量盗版资源。

  国家版权局在工作要点中所多次提及对网络云存储空间的版权侵权整治,深刻反映出了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新形态。

  “云端的盗版问题已经屡见不鲜了。”王洋坦言,“而且,目前出现了一批云盘资源聚合、搜索网站,可以专门用来查找、分享云盘中的盗版内容,使得侵权内容传播更加便捷。”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此前人们想要搜索存储在云盘中的内容,要么通过云盘自带搜索功能查找,要么通过一般搜索引擎来进行筛选,而现在,诸如“盘找找”“百度云SO”等专门的云盘内容网站,都能对云盘中的内容进行定向搜索。

  另外,王洋透露,根据他们监测的云盘盗版情况,发现很多云盘中的盗版内容,并非是完全公开,而是会通过设置内容提取密码的方式,通过微博、贴吧等渠道将盗版内容链接和提取密码散布出现,让公众可以在输入密码后进行下载。

  对于这种侵权方式,熊琦认为,这对整治和管理移动互联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带来的新挑战:“经过这样的存储、传播周转,使得在确认侵权主体方面将更为复杂;用户一般需要输入密码打开后才能获取资源,这就让‘通知——删除’的方式难以有效清理盗版内容;存储于云盘中的盗版资源,搜索和删除必然涉及到云盘用户的隐私,云盘服务提供者如何监控,也是需要在立法和司法中进一步确认的问题。”

  对于云盘中存在的侵权问题,北京国理律师事务所刘政律师表示,面对侵权指控,云存储服务的提供者多主张自己为信息存储平台,并非是直接侵权人,因而对那些明知或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认定,无疑是整治工作中的执法难点。

  而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看来,APP这种新型传播方式对于版权保护来说,并不值得大惊小怪:“版权法本来就是伴随着传播技术革新而不断变革的法律。这个时候,一方面需要由版权法对失去平衡的侵权行为进行纠正,另一方面也需要版权法因势利导主动调整不合时宜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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