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
第六章 电气技术
第一节 供配电
第6.1.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庆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6.1.2条 电子计算机供电电源质量根据电子计算机的性能、用途和运行方式(是否联网)等情况,可划分为A、B、C三级(见表6.1.2)。
表6.1.2 供电电源质量分级
项目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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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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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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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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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态电压偏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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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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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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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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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态频率偏移范围(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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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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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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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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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波形畸变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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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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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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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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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断电持续时间(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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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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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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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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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供配电系统应考虑计算机系统有扩散、升级等可能性,并应预留备用容量。
第6.1.4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宜由专用电力变压器供电。
第6.1.5条 机房内其它电力负荷不得由计算机主机电源和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主机房内宜设置专用动力配电箱。
第6.1.6条 当电子计算机供电要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一、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方式或柴油发电机组应急自启动方式等仍不能满足要求时:
二、一般稳压稳频设备不能满足要求时;
三、需要保证顺序断电安全停机时;
四、电子计算机系统实时控制时;
五、电子计算机系统联网运行时。
第6.1.7条 当采用表态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和现行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采取限制谐波分量措施。
第6.1.8条 当城市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电子计算机供电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电源质量改善措施和隔离防护措施。
第6.1.9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频率50Hz、电压220/380VTN-S或TN-C-S系统。
电子计算机主机电源系统应按设备的要求确定。
第6.1.10条 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并应使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小于20%。
第6.1.11条 电子计算机电源设备应靠近主机房设备。
第6.1.1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源进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采取防雷措施。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源应采用地下电缆进线。当不得不采用架空进线时,在低压架空电源进线处或专用电力变压器低压配电母线处,应装设低压避雷器。
第6.1.13条 主机房内应分别设置维修和测试用电源插座,两者应有明显区别标志。测试用电源插座应由计算机主机电源系统供电。其它房间内应适当设置维修用电源插座。
第6.1.14条 主机房内活动地板下部的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屏蔽导线或铜芯屏蔽电缆。
第6.1.15条 活动地板下部的电源线应尽可能远离计算机信号线,并避免并排敷设.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第二节 照明
第6.2.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机房的平均照度可按200、300、500lx取值;
二、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的平均照度可按100、150、200lx取值。
三、第二、三类辅助房间应按现行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取值。
第6.2.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照度标准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间歇运行的机房取低值;
二、持续运行的机房取中值;
三、连续运行的机房取高值;
四、无窗建筑的机房取中值或高值。
第6.2.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眩光限制标准可按表6.2.3分为三级。
表6.2.3 眩光限制等级
眩光限制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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眩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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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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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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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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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房、基本工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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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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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轻微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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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辅助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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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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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眩光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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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类辅助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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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条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6.2.4的规定。
表6.2.4 直接型灯具最小遮光角
光源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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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源平均亮度
ι(x103cd/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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眩光限制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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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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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状荧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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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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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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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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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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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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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明玻璃白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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ι>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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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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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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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5条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宜采用下列措施限制工作面上的反射眩光和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
一、使视觉作业不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二、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三、视觉作业处家具和工作房间内应采用无光泽表面。
第6.2.6条 工作区内一般照明的均匀度(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7。非工作区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平均照度的1/5。
第6.2.7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的1/10。备用照明宜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第6.2.8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置疏散照明和安全出口标志灯,其照度不应低于0.51X。
第6.2.9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第6.2.10条 大面积照明场所的灯具宜分区、分段设置开关。
第6.2.11条 技术夹层内应设照明,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盘)供电。
第三节 静电防护
第6.3.1条 基本工作间不用活动地板时,可铺设导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可采用导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导静电地面的体积电阻率均应为1.0×107 ~1.0×1010Ω•cm,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发尘。
第6.3.2条 主机房内采用的活动地板可由钢、铝或其它阻燃性材料制成。活动地板表面应是导静电的,严禁暴露金属部分。单元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6.3.3条 主机房内的工作台面及坐椅垫套材料应是导静电的,其体积电阻率应为1.0×107 ~1.0×1010Ω•cm。
第6.3.4条 主机房内的导体必须与大地作可靠的联接,不得有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
第6.3.5条 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面和坐椅垫套必须进行静电接地。
第6.3.6条 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导静电地面和台面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10cm2。
第6.3.7条 静电接地可以经限流电阻及自己的连接线与接地装置相连,限流电阻的阻值宜为1MΩ。
第四节 接地
第6.4.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接地装置的设置应满足人身的安全及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行和系统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6.4.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采用下列四种接地方式:
一、交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二、安全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三、直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应按计算机系统具体要求确定;
四、防雷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执行。
第6.4.3条 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防雷接地等四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若防雷接地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其余三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其中最小值,并应按现行国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要求采取防止反击措施。
第6.4.4条 对直流工作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装置的电子计算机系统,其接地电阻值及与其它接地装置的接地体之间的距离,应按计算机系统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
第6.4.5条 电子计算机系统的接地应采取单点接地并宜采取等电位措施。
第6.4.6条 当多个电子计算机系统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宜将各电子计算机系统分别采用接地线与接地体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