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2006-12-29发布,2007-7-01实施,原《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
13通用工业建筑
13.1一般规定
13.1.1本章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通用工业建筑,与通用工业建筑相配套的辅助用房可按照本标准同类功能建筑的标准设计。
13.1.2智能化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通用生产要求的能源供应和作业环境的控制及管理。
2应提供生产组织、办公管理所需的信息通信的基础条件。
3应符合节能和降低生产成本的要求。
4应提供建筑物所需的信息化管理。
13.2通用工业建筑
13.2.1根据实际生产、管理的需要宜配置智能化集成系统,实现对各智能化子系统的协同控制和对设施资源的综合管理。
13.2.2宜采用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手段,提供及时、有效和可靠的信息传递,满足生产指挥调度和经营、办公管理的需要。
13.2.3企业生产及管理信息系统应符合通用工业建筑生产辅助及生活、办公部分的应用功能。
13.2.4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生产、办公、生活所需的各种电源、热源、水源、气(汽)源及燃气等能源供应系统的监控和管理。
2 对生产、办公、生活所需的空调、通风、排风、给排水和照明等环境工程系统的监控和管理。
3 对生产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处理等环境保护系统的监控和管理。
13.2.5 机房工程宜包括公用与生产辅助设备控制管理机房和企业网络及综合管理中心机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