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房360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房规范 »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

来源:中国绿色数据中心 作者:机房360 更新时间:2009-5-30 16:08:56

摘要:《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2006-12-29发布,2007-7-01实施,原《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4 办公建筑

4.1 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务、行政和金融等办公建筑。
4.1.2智能化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适应办公建筑物办公业务信息化应用的需求。
2应具备高效办公环境的基础保障。
3应满足对各类现代办公建筑的信息化管理需要。
4.1.3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可按本标准附录A配置。
4.2商务办公建筑
4.2.1多单位共用的办公建筑,应统筹规划配置电信接入设备机房。
4.2.2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物业管理系统宜建立独立的信息网络系统。
2 自用办公单元信息网络系统宜考虑信息交换系统设备完整的配置。
3 建筑物的通信接人系统应由建设方或物业管理方统一建立,并将语音、数据等引入至出租或出售的办公单元或办公区域内。
4 出租或出售办公单元内的信息网络系统,宜由承租者或入驻的业主自行建设。
4.2.3综合布线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多单位共用的办公建筑,宜由各单位建立各自独立的布线系统。
2 对于出租、出售型办公建筑,物业管理部门应统筹规划建设设备间、垂直主干线系统及楼层配线设备等。
3 对于办公建筑内区域范围较明确的,宜采用配置集合点的区域配线方式。
4.2.4会议系统宜具有提供会议室或会议设备出租使用管理的便利性。
4.2.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考虑能对区域管理和供能计量。
4.2.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有关规定。
4 3行政办公建筑
4.3.1通信接入设备系统宜根据具体工作业务的需要,将公用或专用通信网经光缆引入办公建筑内。可根据具体使用的需求,将通信光缆延伸至部分特殊用户工作区。
4.3.2电话交换系统应根据办公建筑中各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工作业务实际需求配置,并预留裕量。
4.3.3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各类(级)行政办公业务信息网络传输的安全性满足行政办公建筑内各类信息传输
4.3.4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行政办公建筑内各类信息传输时安全、可靠和高速的要求,应根据工作业务需要及有关管理规定选择配置缆线及机柜等配套设备,系统宜根据信息传输的要求进行分类。
4.3.5会议系统应根据所确定的有关使用功能要求,选择配置相府的会议系统设备。
4.3.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5.1节等的有关规定。
4.3.7对于多机构合用的行政办公建筑,在符合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各个单位的信息网络主机设备宜集中设置在同一信息中心主机房4.3.8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通信或网络设备均应采取信息安全保密措施,涉密信息机房建设和设备的防护等应符合国家保密局颁布的有关规定。
4.4金融办公建筑
4.4.1通信接入系统根据具体工作业务的需要,宜将公用或专用通信网光缆引入金融办公建筑内。
4.4.2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各类金融网络业务信息传输的安全、可靠和保密的规定进行分类配置;重要的网络系统设备应考虑冗余性、稳定性及系统扩容的要求。
4.4.3综合布线系统的垂直干线系统和水平配线系统应具有扩展的能力。
4.4.4卫星通信系统应满足对业务的数据等信息实时、远程通信的需求;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配置或预留卫星通信系统的天线、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的空间、天线基座、室外馈线引入的管道和通信机房的位置等。
4.4.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4.3节等的有关规定。

下载:《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
本文地址:http://www.jifang360.com/news/2009530/n8631322.html 网友评论: 阅读次数:
版权声明:凡本站原创文章,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评论
正在加载评论列表...
评论表单加载中...
  • 我要分享
更多
推荐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