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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行业格局将变,紫光集团欲收购锐迪科

来源:中文商业新闻网 作者:yuxin编辑 更新时间:2013-12-26 15:18:58

摘要:2013年12月20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国内芯片企业锐迪科微电子(以下简称“锐迪科”,NASDAQ:RDA)与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针对2013年11月11日签署的并购协议,再度发布公告,宣布双方按照国发[2013]47号通知精神,就原先签署的合并协议达成修正案。此公告一出,再度把锐迪科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据知情人士分析,紫光集团和锐迪科之所以会有如此行动,源于2013年12月2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即国发[2013]47号通知)。基于此,紫光集团方面或认为,按照国发[2013]47号通知精神和此最新目录,紫光集团对锐迪科的并购项目后续只需到发改委备案即可,但目前国家发改委的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

  此次修正案主要涉及两大变动:

  1、将锐迪科可以解除合并协议并向紫光集团收取分手费的条件从原来的“紫光集团没有在2013年12月27日从国家发改委获得本次并购所需的确认函或其等效文件”修改为“紫光集团没有在(a)2014年2月28日和(b)国家发改委实施细则公布和生效日后60天这两个日期中较晚者之前取得国家发改委就合并事宜的确认函或同类文件或完成必要的备案”;而且“双方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同意对国家发改委确认流程的截止日期进行合理延长”。

  2、将合并协议的终止日从原来的“锐迪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后4.5个月”修改为“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晚者:(a)2014年4月30日和(b)国家发改委实施细则公布和生效日后的3个月;但是,如果所需批文未能获得,锐迪科公司可自行决定延长原终止日期最多两次,每次不长于2个月。”

  因此,紫光集团借着政策出台的“东风”,从锐迪科董事会那里要到了一张免费的“缓期”证明,期望能够借此使原本已经无望的收购案“起死回生”。

  “修订条款”是一根“救命稻草”?

  修订条款的出现是如双方宣称的那样对新政出台作出呼应,还是另有隐情呢?通过对此事件的回顾,不难找出蛛丝马迹。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2013年11月11日,锐迪科宣布和紫光集团签订合并协议,紫光集团以每股美国存托股份18.5美元的价格收购锐迪科所有股权,整个收购给锐迪科的估值为9.1亿美元。同时合并协议约定,如果紫光集团在2013年12月27日之前没有获得国家发改委对本次并购的确认函(俗称“小路条”)或其等效文件,则锐迪科有权选择终止合同,并获得高达4.5亿元人民币的赔偿金额。

  而事实上,早在2013年9月27日,上海浦东新区政府旗下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科投”)就已向锐迪科发出了收购要约,要约价格为每股美国存托股份15.5美元。且根据媒体报道浦东科投已于11月5日获得国家发改委的“小路条”,有效期为六个月。“一马不跨两鞍”,按照惯例,紫光集团难以在原定期限内获得“小路条”,那么锐迪科董事会为何选择与紫光签订并购协议呢?除了其价格较高外,也许是因为相信紫光集团4.5亿元的“分手费”作为担保。

  随后,事件持续发展,细节陆续地被媒体披露,紫光集团仍以高额“分手费”为担保与“锐迪科”签订并购协议。鉴于此,2013年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针对紫光集团这一行为发函至清华大学,认定其收购锐迪科属于“再次违规”(紫光集团在操作展讯并购时,就是在未取得发改委“小路条”的情况下签署并购协议,只是没有公开的竞争对手)。在收到发改委这封措辞严厉的函件之后,紫光集团获得“小路条”完成收购的可能性已接近于零。

  据业内人士分析,随着时间一天天逼近12月27日,当前“修订条款”的出现,正是紫光集团与锐迪科董事会协商后的补救措施。如果紫光集团不对合同条款中关于政府审批期限进行延长,那么支付4.5亿元“分手费”已经板上钉钉。根据一份紫光集团股权转让公告显示,截至2012年9月30日,紫光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1.65亿元,净利润1.56亿元,所有者权益13.47亿元。由此可知,4.5亿元相当于紫光集团2012年前三季度净利润的两倍多,如果一旦履约的话,这笔分手费将对紫光集团方面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无奈之下,紫光只能通过延长履约时间,争取获得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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