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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即将出台 广电行业将有章可循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DJ编辑 更新时间:2015-7-16 9:49:16

摘要:7月12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编制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的网络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7月12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中与广电行业相关的内容,整理如下: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编制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的网络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对提供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服务的基础信息网络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广播电视行业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网络信息安全,广电部门可紧密结合已有信息安全技术,同时加大网络信息安全新技术研发,以技术这种隐形手段处理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例如:采用云安全技术手段解决网络视频节目因其实时特性而难以监管的问题,让用户终端也起到“监视”作用,及时向信息安全保障部门反馈不良、有害信息。

  采用加密技术、水印技术,对用户身份进行标记,及时找出有关责任人,令其删除上传的不良信息并追究其责任。

  采用身份认证技术对行业内部工作人员开展授权和身份验证工作,保证关键网络设施安全及关键信息数据安全。

  可大力推动技术创新,加强技术开发,尤其是数字版权技术、网络内容检测技术、网络内容过滤与阻断技术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形成更加高效的技术防范体系,进一步提升对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不良信息的发现和管控能力。

  制定三网融合背景下,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与措施,使得整个广电行业有章可循。

  健全我国广电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保障体系,尤其是面对新业态的涌现,需对相应的法律进行修订或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制度保障作用。

  对三网融合背景下,广播电视网络信息安全漏洞进行评估,建立网络安全评价指标体系,从而科学合理地配置各类资源,使硬件设施、制度流程、人员结构等满足安全播出的各项要求。

  建立新形势下广播电视信息安全保障等级制度,根据时间、节目信息的重要程度,实施等级保障。

  责任编辑:DJ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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