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规范包括《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条文说明。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废止。 |
4 进场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 新增条文。此条明确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安装施工过程中需要填写的施工质量检查记录,以便建立统一格式的完整档案。
4.1.2 新增条文。加倍抽样是产品抽样的例行做法。
4.2 材 料
4.2.1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材料进入市场时应具备的质量有效证明文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应提供相应规格的质量合格证、力学性能及材质检验报告。管道连接件则应提供相应制造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其中应包括水压强度试验、气压严密性试验等内容。
4.2.2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材料进场时的外观质量检查要求,气体灭火系统喷放时,管道及管道连接件承受的压力较高,这些要求是保证管网的耐压强度、严密性能和耐腐蚀性能所必需的。
4.2.3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材料进场时的验收检测要求。条文中给出了检测时的抽查数量,使条文具有可操作性,且通过实践证明能达到检测的需要和目的。
4.2.4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材料需要复检的具体情况,并给出处理办法。具体检测内容视设计要求和质疑点而定。
4.3 系统组件
4.3.1 原第2.2.1条的进一步完善。本条规定了系统组件进场时的外观质量检查要求及方法。
铭牌及其内容是由生产厂封贴标注的,它真实地反映了产品的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主要物理参数等,是施工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核查、用户进行日常维护检查的依据,应清晰明白。
对规格相同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的高度偏差规定。除考虑到安装美观外,更重要的是选用高度一致的容器可以减小容器容积和灭火剂充装率的误差。
4.3.2 新增条文。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系统组件进场时应核查其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和由相应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目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鉴于目前施工单位很少做试验检验,现场做组件水压试验确实也有一定困难,这里不要求试验检验,只要求核查书面证明。本条第2款是第一款的补充。
4.3.3 原第2.2.2条的进一步完善。本条规定了对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的要求。气体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压力是通过管道流体计算后确定的。这两者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管道的计算结果,如喷嘴的孔径和管道的管径。通常充装压力和充装量小于设计值则会影响灭火效果,会降低喷嘴入口的工作压力,延长喷射时间;反之,也会因扩容压力损失太快,影响喷射强度和时间。另外,灭火剂充装压力、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还涉及安全问题。
IG 541和七氟丙烷系统储存压力随温度变化参考值见表1。二氧化碳灭火剂的泄漏从储存压力上反映不出来,故没在表中给出。高压二氧化碳系统可借助称重检查泄漏,低压二氧化碳系统可借助液位计或称重检查泄漏。
表1 IG 541和七氟丙烷系统储存压力随温度变化参考值
储存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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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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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
|
30
|
4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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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压力
(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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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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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13.5
|
14.3
|
15.0
|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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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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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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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
丙烷②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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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1.93
|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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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3.02
|
4.2
|
|
4.2
|
3.74
|
3.86
|
4.30
|
4.93
|
5.94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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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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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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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
6.04
|
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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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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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计算值。
2 实测值,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供。
3 七氟丙烷的充装系数:2.5MPa——1150kg/m3,4.2MPa——1120kg/m3,
5.6MPa——1040k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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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原第2.2.4条。本条规定了对阀驱动装置的要求,根据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容器阀可通过气动型驱动装置、电磁型驱动装置和机械型驱动装置控制。
鉴于引爆型驱动装置以火药作驱动力,其瞬间压力大,不易计算,易发生事故,固定式灭火系统用得不多,故本规范不予考虑。
4.3.5 新增条文。目前的产品标准有《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GB 19572、《柜式气体灭火装置》GB 16670、《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GA 499.1等。外观质量可参照本规范第4.3.1条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