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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来源:中国绿色数据中心 作者:机房360 更新时间:2009-5-30 14:36:07

摘要:本规范包括《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条文说明。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废止。


7 系统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原第5.1.2条的进一步完善。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后验收前所应具备的全部技术资料。
7.1.2 原第5.1.3条的改写,增加了资料核查内容。资料核查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工程质量验收是对施工质量的全面考核。
7.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7.2.1 原第5.2.1条,根据征求意见结果,补充对防护区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的检查。
本条规定了对防护区或保护对象验收的内容、方法及数量。
7.2.2 原第5.2.2条。本条规定了防护区安全设施验收的内容、方法及数量;关系到人员安全。
7.2.3 原第5.2.3条。本条规定了对装置间验收的内容、方法及数量;本条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制定的。储存装置间的位置将影响系统的结构,我国目前一些工程设计中已确定好储存装置间的位置,但施工时往往变动,使得灭火剂输送管道也随之变化,因此在系统工程验收时,应进行检查。
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等要求,关系到人员安全,应予重视,故列入系统工程验收内容。
需要指出,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包括设在防护区门口的手动控制器、设在储存装置间的灭火控制盘和设在消防中心的显示控制器等。
7.2.4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与灭火系统配套的报警、灭火控制装置、其他联动设备的验收要求、方法和数量。火灾报警控制装置能否正常工作关系到系统能否启动,空调、送风、防排烟系统等联动设备直接影响灭火效能。
7.3 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7.3.1 原第5.3.1条。本条规定了对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相关技术参数及安装质量进行验收的方法、数量。
7.3.2 原第5.3.2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对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检查的方法、数量;储存容器内灭火剂充装量及误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泄漏反映为失重,可称重检查;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泄漏反映为液位下降,可液位检查;IG 541等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泄漏反映为压力下降,可压力计检查;七氟丙烷等卤代烷灭火系统泄漏反映为压力下降和失重,可压力计检查和称重检查。
7.3.3 原第5.3.3条。本条规定了对集流管验收检查的有关项目。
7.3.4 原第5.3.5条。本条规定了检查与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有关的技术参数的方法;特别注意选择阀的安装位置不宜过高,其手动操作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超过1.7 m。
7.3.5 原第5.3.4条。本条规定了检查与驱动装置有关的技术参数的方法。在执行本条规定时注意的事项有:一是阀驱动装置包括系统中选择阀和容器阀的驱动装置;二是阀驱动装置有机械驱动,电磁驱动和气动驱动,其检查和安装要求在本规范第4、5章中已做出规定。
7.3.7 原第5.3.7条。本条规定了对管道安装质量检查的方法及数量;确定以上项目是否合格,是确定管道施工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内容。管道施工质量将影响气体灭火系统使用效果和使用寿命。
7.3.8 原第5.3.8条。本条规定了检查与喷嘴有关的技术参数的方法;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嘴是系统中较为重要和技术要求较高的组件,其主要功能是控制灭火剂的喷射速率及分布状况。因此,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等均对灭火剂的喷射性能甚至能否扑灭火灾有重要作用,在系统工程验收时,应对这些项目重新检查确认,以防产生差错。
7.4 系统功能验收
7.4.1 原第5.4.1条第1款。本规范第6.2.1条已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全数进行了模拟启动试验,这里采取抽样方法检查。
7.4.2 原第5.4.1条第2款的扩充。本规范第6.2.2条已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全数进行了模拟喷气试验,这里采取抽样方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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